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1年6月24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莫把经营性高速路视为私家生意

2011-06-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马龙生

  针对不少车主的疑问,广东省交通集团表示,广深高速收费标准不算高,属于经营性公路,即使收回成本也可继续按规定收费,且企业收益是否“暴利”,具体盈利数据属企业内部经营事项,并不需要对外界公布。

  早在2008年,北京首发集团在面对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的公众质疑时,也曾经说过:“首都机场高速路是经营性高速公路,不同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它就是收费100年也行。”看到两家高速路经营企业的此番言论,我们明白了一个概念,那就是:经营性高速公路如同投资做生意,并不以是否收回成本为经营终点,只要这条路还能走车,就可以一直向车主收费,直到路面塌陷、无车可走那一天为止。

  然后,投资高速路获取利润决不应该像一般商品经营那样,只要没有倒闭就可以父传子辈,永远坐享利益。其中的两大概念必须厘清:

  其一,高速路是一种特殊商品,必须以半市场、半公益的理念来认识。首先,高速路主要依托土地资源来开发,而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具有天然的全民性,在惠及全民的前提下谨慎开发与利用,才是最公正、最科学的认识理念。房地产开发用地,还仅仅是通过卖房一次性获得土地利益,而经营性高速路,却成了“一朝到手,万世享用”,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其次,经营高速公路的公司,在内地A股上市的很多,从基本资料看实际控制人绝大多数是当地政府。自己给自己配置资源,自己又做公司的控股股东,这样的“政府背景”,很难不让人产生“与民争利”的感觉;再次,经营性高速路的消费者是国民经济的另一重要支柱——物流业,高速路经营的规范与否,对整体物流成本影响极大,因而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据此,高速路公司的经营数据有公开的义务。

  其二,退一步说,经营性高速路即使作为一般商品,有关部门也应该出台一部基本的行业服务标准。比如,收费标准怎么计?“高速路不高速”时算不算服务缩水?怎么解决?但是现在连这样一部法规都没有,实在说不过去。

  经营性高速路的定位及经营,目前尚处于含混状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更高视角来认识,从立法的角度寻求出路。

   第A001版:头 版(今日44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信息披露
   第A005版:信息披露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环 球
   第A008版:信息披露
   第A009版:信息披露
   第A010版:信息披露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公 司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综 合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行 情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信息披露
   第C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