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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6-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江钻股份 公告编号:2011-021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授权公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沙市钢管厂签署《ERW630生产线主机出、入口设备加工组装定做合同》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6月23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授权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沙市钢管厂签署《ERW630生产线主机出、入口设备加工组装定做合同》(以下简称"组装合同")的关联交易议案,该合同总价约为人民币1,282万元。 江汉石油管理局为公司控股股东,沙市钢管厂是江汉石油管理局的所属企业,公司与钢管厂属于关联法人,因而此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是协议定价,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没有发现该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方齐云、王震、詹伟哉 2011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江钻股份 公告编号:2011-020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6月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6月23日以传真通讯方式表决。应参加董事9名,实参加董事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董事会授权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沙市钢管厂签署《ERW630生产线主机出、入口设备加工组装定做合同》(以下简称"组装合同")的关联交易议案。 董事会经过审议,同意授权公司与沙市钢管厂签署组装合同,组装合同总价约为人民币1,282万元。 该议案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张召平董事长、谢永金副董事长、范承林董事、张茂顺董事属于关联董事,在表决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方齐云、王震、詹伟哉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是协议定价,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没有发现该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三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江钻股份 公告编号:2011-022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1年6月23日,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授权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沙市钢管厂签署《ERW630生产线主机出、入口设备加工组装定做合同》(以下简称"组装合同")的关联交易议案,组装合同金额约为人民币1,282万元,该议案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张召平董事长、谢永金副董事长、范承林董事、张茂顺董事回避表决。 高频直缝电阻焊管,英文名Electric Resistance Welding(缩写ERW),ERW用于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汽液物体,可以满足高、低压各种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与沙市沙市钢管厂为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方齐云、王震、詹伟哉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是协议定价,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没有发现该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签署组装合同。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名称: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沙市钢管厂 2、关联方住所:沙市区北京东路2号 3、企业性质:国有分支机构 4、注册地:湖北省荆州市 5、主要办公地点:沙市区北京东路2号 6、法定代表人:李宏 7、注册资本:46,100万元 8、税务登记证号码:421001878989734 9、主营业务:制造、加工、销售直缝埋弧焊钢管、螺旋缝埋弧焊钢管、热煨弯管、玻璃钢抽油杆及玻璃钢制品、焊丝;钢管防腐与涂敷;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10、实际控制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钢管厂始建于1975年,主营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正常,2010年度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160,520万元、净利润1,462万元、净资产28,471万元。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江汉局")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沙市钢管厂是江汉局的所属企业,公司与沙市钢管厂的实际控制人同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组装合同根据双方协议定价。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沙市钢管厂拟签订的组装合同为承揽合同,组装合同金额约为人民币1,282万元。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签署的组装合同是承揽合同,组装合同履行完成后可以增加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董事会认为,如果公司按组装合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合同,钢管厂有能力支付合同款。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0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方齐云、王震、詹伟哉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是协议定价,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没有发现该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备查文件 1、五届三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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