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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境外国资监督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央企境外出资应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境外金融衍生业务仅限套期保值

2011-06-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肖 波

  证券时报记者 肖波

  为规范央企境外经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央企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办法》首先明确了国资委、央企两者对央企境外国资的权责。根据《办法》,国资委依法对央企境外国有资产履行六项监管职责:一是制定央企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是组织开展央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是督促、指导央企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是依法监督管理央企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是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央企及其各级子企业则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对于央企境外出资管理,《办法》规定,央企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境外出资应当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央企发展战略和规划。但央企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办法》强调央企对境外企业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央企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境外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预算控制,及时掌握境外企业预算执行情况。

  对于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办法》明确规定,央企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对于境外企业的管理,《办法》明确央企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但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央企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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