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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22 证券简称:昆明制药 公告编号:临2011-20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1年6月24日通过) 2011-06-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24日上午9:30在公司管理中心六楼会议室召开。大会由董事长何勤先生主持。出席股东和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150,140,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9%,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关于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公司经营计划,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短期融资券,以募集流动性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要素: 1、发行规模:本金总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2、短期融资券期限:366天; 3、发行方式:采用承销方式,分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4、发行利率: 按照市场情况确定; 5、发行主承销商: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并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6、发行对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募集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8、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条件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发行利率,签署必要文件以及办理必要的手续。 同意股数150,140,2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0%;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的王青燕律师、王晓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发表见证意见,其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6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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