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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11-26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6-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25日9:00在永太科技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51,47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03%。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律师法律意见书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张彦周、单莉莉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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