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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9 证券简称:精华制药 公告编号:2011-029 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6-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8号文核准,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9.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6,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及公司累计发生的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168,972.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于2010年1月25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10)004号《验资报告》。 公司2011年6月9日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入股精华制药亳州康普有限公司的议案》,使用结余募集资金9,814万元增资精华制药亳州康普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与精华制药亳州康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保荐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乙方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放募集资金总计人民币 9,814万元。专户仅用于公司重组实施年产1万吨中药饮片生产线建设及中药材经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公司作为乙方实施"年产1万吨中药饮片生产线建设及中药材经营项目"的授权人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乙方遵守其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丁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和查询。丁方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文、胡旭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3 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公司、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向公司、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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