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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1-046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6-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99号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1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411.4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2,988.5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月1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100001号《验资报告》。2011年,1月27日,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七里塘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徽州路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交通银行合肥科学大道支行、光大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已使用8207.822666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经公司第二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已使用3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21200万元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经公司第二届第五次董事会和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湖北团风投资建设3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基地的议案》公司使用剩余41990.55万元超募资金投入湖北团风3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基地项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1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湖北团风投资建设3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基地的议案》,同意在湖北团风投资8亿元建设3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基地,项目前期资金公司自筹,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包括使用超募资金、对实施主体增资、工程建设、银行贷款等与该项目实施相关的事宜。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鸿路")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2011年6月23日,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对湖北鸿路增资1亿元,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湖北鸿路、中信银行武汉竹叶山支行、广发证券于2011年6月2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武汉竹叶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81910182100007892,截止2011年6月20日,专户余额为1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3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基地项目》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詹先惠、张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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