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761 200761 证券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11-023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公告 2011-06-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10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11年5月17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2010?年度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13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00元(含税)。扣税后,A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0.90元;B股个人股东、非居民企业股东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0.90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B股现金股息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1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1港币=0.8370人民币)折合港币兑付。 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关政策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 号),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 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4 号)。 二、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 1.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7月4日(T日),除息日为2011年7月5日(T+1日); 2.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1年7月4日(T日),除息日为2011年7月5日(T+1日),B股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7月7日(T+3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2011年7月4日(T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2.截止2011年7月7日(T+3日)(最后交易日2011年7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A股股息于2011年7月5日(T+1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直接划至其资金账户; 2.B股股息于2011年7月7日(T+3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B股股东在2011年7月7日办理了股份转托管的,其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含高管锁定股份)股息由本公司派发。 五、股份变动情况 无 六、非居民企业完税证明等办理事宜 A股和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最晚于2011年7月31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证券部。 如果B股有关股东向本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或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请最晚于2011年7月31日前(含当日)提供,本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红利金额。本公司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做相应补发。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恳请理解。 七、联系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14-7828360、0414-7828980 传真:0414-7827004 联系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16号 联系人:张吉臣、陈立文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签章: 日期: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