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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6-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ST中华A、*ST中华B 公告编号:2011-020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提案的增加或变更。本次会议审议提案《关于公司董事长基本薪酬的议案》未获通过;《关于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6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3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龙泉酒店三楼万福厅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桂友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6月10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分别刊登于6月11日的《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09,240,9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81%。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或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09,202,858股,占公司A股股份的36.04%。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或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38,100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0.02%。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大会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1、《关于公司董事长基本薪酬的议案》:由于各主要股东考虑到公司目前实际经营困难,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因此本议案未获通过。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反对109,202,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弃权0股。

  其中:A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109,202,858股,弃权0股;B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38,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2、通过了《关于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9,240,9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A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109,202,858股,反对0股,弃权0股;B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38,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通过了选举萧彦先生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选举郑钟焕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公司于2011年6月7日召开的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了陶华亮先生为第七届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

  1、选举萧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9,240,9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A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109,202,858股,反对0股,弃权0股;B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38,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2、选举郑钟焕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9,240,9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A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109,202,858股,反对0股,弃权0股;B股股东(或授权代表)表决情况:同意38,100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2、出席律师:孔雨泉律师、黄亮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6月28日

  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ST中华A、*ST中华B 公告编号:2011-021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于2011年6月28日(星期二)上午11:30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龙泉酒店三楼万福厅召开第一次会议,参加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会议由与会监事现场推举萧彦先生主持。

  与会监事经过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召集人的议案》:选举萧彦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召集人,任期与本届监事会同期。

  本议案赞成2票,反对0票,弃权0票,萧彦先生为关联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6月28日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1年6月11日刊载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下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1年6月11日刊载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3.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30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人民中路龙泉酒店三楼万福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罗桂友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2011年6月21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109,240,95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19.8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具体议案为:

  1. 《关于公司董事长基本薪酬的议案》;

  2. 《关于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3. 《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除第一项以外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徐三桥 孔雨泉

  黄 亮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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