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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1-06-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496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将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1年7月29日进行发售。本基金的发售方式有三种---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7月27日至2011年7月29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我司将做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7月4日起至2011年7月29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7月4日起至2011年7月29日。 6、网上现金发售将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7、本公司办理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 8、网下现金、网下股票的发售代理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0、本基金的认购限制为: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通过代销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上证180成长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11、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1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3、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和/或网上交易系统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和/或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和/或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1年6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基金托管人银行网站(www.boc.cn)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网站。 16、各代销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代销机构在其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 17、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时公告。 18、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9、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924558、4007005588)、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服电话。 20、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21、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亦称“一级交易商”)名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一级交易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一级交易商。 22、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基金中属于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属于股票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水平大致相近的产品。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认购简称: 成长ETF (三)基金代码 基金认购代码:510283;基金上市代码:510280;基金申购赎回代码:510281 (四)基金类型 交易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 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九)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上市推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发售主协调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副主协调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将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1年7月29日进行发售。本基金的发售方式有三种---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7月27日至2011年7月29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我司将做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7月4日起至2011年7月29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7月4日起至2011年7月29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间。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一)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若基金合同尚不符合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募集。 若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满,基金合同仍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注册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十二)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 1、认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可按照下表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下表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认购费用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3)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 如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为: 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认购费率/佣金比率 (“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由基金管理人确认,具体规定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交纳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为: 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佣金比率)×认购费率/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费用/佣金/1.00 (“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由基金管理人确认,具体规定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3、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划入基金募集专户前所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有效认购资金自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注册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募集。 (二)本公司直销柜台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000份整数倍的投资者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已在本公司直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直销柜台接受单只股票股数为1000股以上、超过部分为100股整数倍的网下股票认购申请。 (三)发售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单笔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的网上现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以及单只股票股数为1000股以上、超过部分为100股整数倍的网下股票认购申请。 (四)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三、投资者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四、 本基金的认购程序 (一)网上现金认购 1、 业务办理时间 2011年7月27日至2011年7月29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2、 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在发售代理机构。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二)网下现金认购 1、 直销柜台 (1) 业务办理时间:2011年7月4日至2011年7月29日上午9:30—17:00。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① 开户:到本公司直销柜台(地点及联系方式见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b、投资者任一储蓄账户凭证; ② 认购: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 31001550400056006698 联行行号:52364 大额现代支付系统:105290036005 ③ 凭汇款凭证,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①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5:0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②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③ 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7个工作日(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内投资者可以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2、 发售代理机构 (1) 业务办理时间:2011年7月4日至2011年7月29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5: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 认购手续: 1) 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2) 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 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三)网下股票认购的程序 1、直销柜台 (1)业务办理时间:2011年7月4日至2011年7月29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5:00。 (2)认购手续 1)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上证180成长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3)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股票即被冻结。如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冻结业务时,投资者可用股票余额不足,则投资者的该笔股票认购申请无效,不影响该证券账户其他股票换购本基金份额。 2、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11年7月4日至2011年7月29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不营业),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2)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上证180成长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3)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股票即被冻结。 五、清算与交割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划入基金募集专户前所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有效认购资金自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注册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注册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下转D16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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