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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6-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广夏 公告编号:2011-053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出资人会议情况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会议于2011年6月29日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二楼会议室召开,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现将出资人会议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年6月29日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6月28日-6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6月28日下午15:00至2011年6月2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

  本次出资人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本次出资人会议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二楼会议室。

  二、出席情况

  参加会议并有效投票的股东共4,305人,代表的股份数共186,24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1442%。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投票权的股东9人,代表的股份数为9,109,9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7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296人,代表的股份数为177,135,7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8165%。

  三、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1、表决同意的股份数为97,838,985股,占参加会议并有效投票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2.53%;

  2、表决反对的股份数为88,103,615股,占参加会议并有效投票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47.31%;

  3、表决弃权的股份数为303,100股,占参加会议并有效投票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6%。

  表决同意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未达到参加会议并有效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次出资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出资人会议由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见证意见为: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风险提示

  管理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资人组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管理人可以同出资人组协商,出资人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若出资人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再次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相关事宜将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朔方")接受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夏公司")管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于2011年6月29日出席银广夏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的出资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出资人会议"),对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朔方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银广夏公司本次出资人会议并审阅了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得到了银广夏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向朔方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朔方仅对银广夏公司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出资人会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朔方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银广夏本次出资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朔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出资人会议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召集

  本次出资人会议系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决定召开。本次出资人会议召开的通知及拟审议的议案,管理人已于2011年6月13日在《证券时报》等指定报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经核查,朔方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出资人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所述,于2011年6月29日下午14:30在银川中院如期召开。

  2、网络投票按照前述公告所述,安排的时间为2011年6月28日-6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6月28日下午15:00至2011年6月2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朔方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出资人会议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现场会议,也可以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投票的方式,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出资人会议。

  出席本次出资人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305名,代表股份数186245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442%。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数91099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277 %。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296人,代表股份数1771357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8165%。

  经核查,朔方律师认为,参加本次出资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出资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出席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其他人员

  银川中院法官、管理人、管理人聘请的审计评估机构人员及朔方律师列席了本次出资人会议。

  经核查,朔方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出资人会议。

  三、本次出资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出资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出资人会议的现场会议在银川中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计票、检票。

  本次出资人会议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管理人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

  管理人据此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银川中院法官当场予以公布。

  经核查,朔方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出资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同意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未达到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未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朔方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出资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20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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