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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0 证券简称:建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1-31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6-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于2011年6月28-29日进行,现场会议于2011年6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连平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6名,代表股份687,660,1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2643%。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4名,代表股份1,369,9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99%。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赞成686,791,38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37%;反对868,3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63%;弃权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 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赞成686,791,38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37%;反对868,3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63%;弃权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 3、债券期限:赞成686,791,38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37%;反对868,3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63%;弃权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 4、募集资金用途:赞成686,791,38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37%;反对868,8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63%;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5、决议的有效期:赞成686,791,38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37%;反对868,3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63%;弃权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赞成686,791,38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37%;反对868,3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63%;弃权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网上网下发行比例、是否设计回售或赎回条款、确定担保相关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上市地点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担保有关的事项; 5、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发行、上市、还本付息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6、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做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7、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8、在市场环境和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 9、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10、本授权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次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赵英彬、李强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6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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