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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6-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1-032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11年6月29日(星期三)上午 9 时 2、 召开地点:宁夏青铜峡市河西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 主持人:董事长陈家兴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8,194,3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4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108,194,38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调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 108,194,38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投资内容的议案》; 表决结果: 107,731,76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31,813股反对;330,803股弃权,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 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颜克兵律师、马继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1-033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1年6月22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11年6月29日(星期三)上午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宁夏·青铜峡市·河西)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现场实到董事6人,独立董事赵文先生委托独立董事哈岸英先生代理参加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钟朋荣先生、董事路立新先生因公出差,以通讯方式表决。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陈家兴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关于制订<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及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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