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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资产交割实施情况报告书

2011-06-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焦作鑫安、本公司 指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出版传媒集团、集团公司 指 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拟注入资产评估基准日 指 2009 年12 月31 日

交割日 指 2011 年5 月31 日

交割审计基准日 指 2011 年5 月31 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独立财务顾问、中原证券 指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商律师、法律顾问 指 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

中勤万信 指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联评估 指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河南省国资委 指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股改 指 股权分置改革

焦作中院 指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管理人、管理人 指 依据《破产法》成立的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中小学教材租型出版业务 指 中原出版传媒集团本部经营的中小学教材代理出版业务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指 焦作鑫安向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所有图书出版、

印刷、物资贸易、中小学教材租型出版等业务相关资产

本报告书 指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资产交割实施

情况报告书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指 已于2011年5月28日公开披露的《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范围及金额

中原出版传媒集团以其拥有的出版、印刷、物资贸易、中小学教材代理出版等业务相关资产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

中原出版传媒集团认购股份的资产即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包括:中原出版传媒集团拥有的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海燕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州古籍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文心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原农民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汇林纸业有限公司76%股权、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88.24%股权、中原出版传媒集团本部经营的中小学教材代理出版业务相关资产。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0]第369号),以2009年12月31日为资产评估基准日的中原出版传媒集团拥有的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369,259,248.56元。

(二)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及定价

上市公司拟向交易对方中原出版传媒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

由于本公司是经过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2008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经相关各方协商确定,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4.80元。上市公司已于2010年9月28日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此发行价格方案。

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285,262,343股,中原出版传媒集团认购数量为285,262,343股。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情况

上市公司股改方案已于2010年9月27日召开的上市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改相关股东会会议表决通过,上市公司已于2011年6月23日发布《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已于2011年6月27日实施完毕。

股改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为154,455,535股。

股改和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达到439,717,878股,本公司最终股本数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实施后的本公司股本变动公告为准。本次交易进入本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为1,268,671,877.42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为2.89元,依据中勤万信出具的(2010)中勤审字第03088-16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本公司预计2010年的每股收益0.29元、2011年的每股收益0.30元。

股改和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将持有本公司股份333,211,90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439,717,878股的75.78%。

(四)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本次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核准前,集团公司实际持有本公司股份37,130,822股。2009年8月28日,焦作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管理人账户中的非流通股10,818,741股全部由集团公司受让,集团公司将因此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故该等股份暂未过户,暂存于公司管理人名下。

本次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焦作中院裁定给中原出版传媒集团的10,818,741股份已经于2011年6月13日变更登记至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名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7,949,563股非流通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06%。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已特别承诺其持有的上述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股票恢复上市的首个交易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本公司本次拟向集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285,262,343股,集团公司认购285,262,343股。

股改和本次交易完成后,集团公司将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333,211,90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5.78%。集团公司已承诺本次交易前后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股票恢复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交易转让。中原出版传媒集团持有本公司的所有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限售期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股票恢复交易之日起计算为36个月。

二、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审批、核准程序

2009年3月13日,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向河南省国资委递交了中出集[2009]17号文件《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并购重组焦作鑫安实现借壳上市的请示》。

2009年3月16日,河南省国资委出具了豫国资文(2009)13号文件《关于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购重组焦作鑫安实现借壳上市的批复》,原则同意中原出版传媒集团通过并购重组焦作鑫安实现上市的方案。

2009年3月18日,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参加公开拍卖,竞价拍得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37,506,01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28.99%,买受人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当场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2009年3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05)豫法执字第20-11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37,506,012股过户给中原出版传媒集团。

2009年4月18日,本公司、公司管理人与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在焦作市签订了《关于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

2009年4月19日,中原出版传媒集团与公司管理人在焦作市签订了《关于受让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的协议》。

2009年4月20日,焦作中院出具(2008)焦民破字第2-2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焦作中院出具的(2008)焦民破字第2-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焦作鑫安正在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裁定中原出版传媒集团首先执行重整计划让渡其持有的焦作鑫安26,254,208股非流通股。为了使焦作鑫安获得持续经营能力,解决焦作鑫安的发展问题,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再受让焦作鑫安的非流通股25,879,018股。使得中原出版传媒集团最终持有焦作鑫安37,130,822股非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70%,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2009年6月15日,焦作市人民政府与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在焦作市签订了《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与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关于借壳焦作鑫安有关事项的合作备忘录》。

2009年6月20日,焦作市人民政府与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在焦作市签订了《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协议》。

2009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签发了新出审字[2009]648号文件《关于<同意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2010年4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具豫政文[2010]73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壳上市问题的批复》,支持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借壳焦作鑫安上市。

2010年7月19日,河南省国资委向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出具豫国资文[2010]74号文件《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整体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焦作鑫安定向发行股份的对象为中原出版传媒集团、购买资产的范围为中原出版传媒集团拥有的出版、印刷、物资贸易等相关业务资产。

2010年7月19日,河南省国资委向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出具豫国资文[2010]75号文件《关于确定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资产认购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每股价格的批复》,同意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为4.80元。

2010年8月31日,河南省国资委为中原出版传媒集团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办理了备案手续,出具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2010—45 ),对本次交易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的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2010年9月2 日,本公司与交易对方中原出版传媒集团签订了附加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010年9月2日,本次交易方案获得本公司四届四十九次董事会决议表决通过。

2010年9月28日,本次交易方案获得本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010年12月21日,本次交易方案经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0年第40次工作会议审核,获得有条件通过。

2010年12月28日,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向河南省国资委递交了中出集[2010]93号文件《关于延长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请示》。

2011年4月 14 日,河南省国资委向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出具豫国资产权[2011]22号文件《关于延长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批复》。

2011年5 月24日,中国证监会分别出具证监许可〔2011〕801号文件《关于核准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和证监许可〔2011〕802号文件《关于核准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核准了本次交易方案。

本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收到上述核准文件。

三、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实施情况

(一)资产交割相关法律文件签署情况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的签订

2010年9月2日,本公司与中原出版传媒集团签订《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本公司向集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285,262,343股(发行价格为4.8元/股),用以支付收购资产之价格;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前述资产认购285,262,343股股份。被收购资产作价依据为经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之被收购资产截至2009年12月31日之净资产1,369,259,248.56元(中联评报字[2010]第369号)。协议确定最终交易价格为1,369,259,248.56元。其中,集团公司以每股4.80元的发行价认购285,262,343股,金额为1,369,259,246.40元,差额2.16元,由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支付现金。

2、《交割事项之协议书》的签订

2011年5月30日, 本公司(甲方)与中原出版传媒集团(乙方)签订《关于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割事项之协议书》( 简称《交割事项之协议书》 )。

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的生效及其交割

基于本次交易已经于2011年5月2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01号)和《关于核准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02号)的批准,甲乙双方确认:

1、截止2011年5月24日,甲乙双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生效要件均已全部成就,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开始生效并须各方切实完全履行。

2、甲乙双方将严格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以顺利完成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交割。

第二条 资产交割日和交割审计基准日

1、甲乙双方商定,将以“2011年5月31日” 作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资产交割日(即交割开始日)和交割审计基准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中对于交割日的约定与此约定不符的,以本协议书的确定为准。

2、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日另行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以对资产完全移交给甲方进行书面确认,资产交割确认书的签署日即为资产交割完成日。对于无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可转移所有权的资产,其所有权自2011年5月31日起即视为所有权已经转移至接收方;对于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的资产,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及相关风险、义务和责任自2011年5月31日起转移至接收方,所有权则自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转移至接收方。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中的“交易标的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是指: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

4、乙方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交易标的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即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损益进行交割审计。

第三条 期间损益的归属

乙方向甲方注入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即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产生的盈利由甲方享有,如发生亏损的,乙方应以现金补足。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之交易价格不作调整。

第四条 人员安排

1、甲、乙双方同意,本次发行后,乙方注入资产中的13家子公司将成为甲方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目标公司将按照其与现有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2、除上述乙方注入资产中的13家子公司外,乙方与标的资产业务相关的员工全部由甲方接收。甲方在资产交割日后30 个工作日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3、在资产交割日之前或资产交割日当日,员工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由甲方接收者,乙方负责另行安排工作。资产交割日之前(含当日),乙方负责承担被安置员工的职工薪酬(包括但不限于应发工资、依法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基金、应报销的费用、应享有的福利安排);资产交割日之后,上述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签署及效力

2、《交割事项之协议书》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有效组成部分,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交割事项之协议书》有规定的以《交割事项之协议书》为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中对于交割日的约定与此约定不符的,以《交割事项之协议书》为准。《交割事项之协议书》未规定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的规定为准。

3、《资产交割确认书》的签订

2011年6月28日,本公司(甲方)与中原出版传媒集团(乙方)签订《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资产交割确认书》(简称《资产交割确认书》),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第一条 交割资产范围

乙方应向甲方移交的资产,即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包括:中原出版传媒集团拥有的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海燕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州古籍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文心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原农民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汇林纸业有限公司76%股权、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88.24%股权、中原出版传媒集团本部经营的中小学教材代理出版业务相关资产。具体交割资产及负债以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为准。

第二条 交割资产金额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甲方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285,262,343股(发行价格为4.8元/股),用以支付收购资产之价格;乙方以其持有的前述资产认购285,262,343股股份。被收购资产作价依据为经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之被收购资产截至2009年12月31日之净资产1,369,259,248.56元(中联评报字[2010]第369号)。甲方与乙方确定最终交易价格为1,369,259,248.56元,其中,乙方以每股4.80元的发行价认购285,262,343股,乙方应支付资产金额为1,369,259,246.40元,差额2.16元,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现金。

第三条 资产交割日、交割审计基准日、资产交割完成日的确定

根据《交割事项之协议书》之约定,双方确定,以2011年5月31日作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资产交割日和交割审计基准日。本资产交割确认书的签署日即为资产交割完成日。

第四条 交易标的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根据《交割事项之协议书》之约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中的“交易标的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是指: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这期间的损益应进行审计,产生的盈利由甲方享有,如发生亏损,由乙方以现金补足。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之交易价格不作调整。

第五条 资产交割完成情况

5.1 双方确认,截至资产交割完成日,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约定的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范围内的股权资产,已经全部由乙方名下过户到甲方名下。

5.2 双方确认,截至资产交割完成日,乙方移交给甲方的资产清单详见本资产交割确认书附件一:固定资产明细-建筑物、附件二:固定资产明细表-办公设备、附件三:固定资产明细-交通工具、附件四、中小学教材租型出版业务资产交接清单。

5.3 双方确认,对于无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可转移所有权的资产,其所有权自2011年5月31日起即视为所有权已经转移至甲方;对于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的资产,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及相关风险、义务和责任自2011年5月31日起转移至甲方,所有权则自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转移至甲方(双方应自2011年5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5.4 双方确认,本次交易各个交易标的公司的相关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不发生变化,除非另有约定,由各个交易标的公司继续履行相关人员的全部责任(包括承担有关退休、养老及其他福利之责任),继续履行与该等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5.5 双方确认,乙方本部中小学教材租型出版业务相关的人员,随相关资产进入甲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部分乙方本部的其他相关人员同时进入甲方,本次交易乙方本部进入甲方的人员共计33名,人员名单详见本资产交割确认书之附件五。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等人员已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已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

5.6 双方确认,在本资产交割确认书签署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交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项下所约定的股份;并于上述股份发行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承诺及保证

截止资产交割完成日,甲乙双方对已签署并经过批准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交割事项之协议书》之约定的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进行了交割。相关股权资产过户已经全部完成;乙方本部中小学教材租型出版业务有关的车辆、土地和房产(土地、房产指的是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大兴区的2宗土地及房产,以上土地、房产的过户情况详见以下(三)资产交割相关事项第8、第9项内容)均由甲方使用,不存在产权纠纷,乙方承诺该等资产的过户手续在2011年11月26日前办理完毕。乙方保证唯一合法拥有需要交割的有关的车辆、土地和房产,对该等资产拥有所有权及完全有效的处分权,该等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其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不会受到任何其他人的追索、追偿,乙方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认购甲方向其发行的股份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纠纷,也不存在任何妨碍将该等资产过户给甲方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乙方承诺如果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减值、影响甲方使用、第三方主张合法权利或者无法过户至甲方,乙方将以现金形式对甲方进行补偿。

第七条 本资产交割确认书之附件

本资产交割确认书之附件与正本不可分割,具有相同效力。

附件包括:附件一:固定资产明细-建筑物。附件二:固定资产明细表-办公设备。附件三:固定资产明细-交通工具。附件四:中小学教材租型出版业务资产交接清单。附件五:中原出版传媒集团本部进入上市公司人员名册。

第八条 本资产交割确认书的签订与生效

本资产交割确认书经甲乙双方签订立即生效,正本及正本附件一式十六份,双方各持两份,各份正本及正本附件具有相同效力。

第九条 其它约定

双方确认,甲方或乙方公司名称的变更不影响本资产交割确认书及附件的有效性。”

(二)资产交割的验资情况

由于上市公司已于2011年6月27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中勤万信对上市公司的验资情况如下:

1、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6月27日出具(2011)中勤验字第06037号《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简称股改《验资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9,375,687.00元,原股本为人民币129,375,687.00元。经上市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原流通股股东持有的为实施公司重整计划而让渡7,371,452流通股份给债权人后剩余流通股本41,799,747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原流通股股东转增股份,转增比例为原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流通股每10股获得6股。本次转增后,上市公司股本变更为人民币154,455,535元。

经中勤万信审验,截至2011年6月27日止,上市公司已将资本公积25,079,848元,合计人民币25,079,848元转增股本。

上市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9,375,687.00元,股本人民币129,375,687.00元,截至2011年6月27日止,上市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4,455,535元、累计股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154,455,535元。

2、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6月28日出具(2011)中勤验字第06038号《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简称重组《验资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4,455,535.00元,原股本为人民币154,455,535.00元。经上市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核准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01号)同意,核准上市公司向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发行285,262,343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出版板块、印刷板块、出版物资板块、教材租型及代理相关资产、股权等。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8元。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股本变更为人民币439,717,878.00元。

经审验,截至2011年6月28日止,上市公司实际已收到中原出版传媒集团以持有的出版板块、印刷板块、出版物资板块、教材租型及代理相关资产、股权等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285,262,343元。

上市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上市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4,455,535.00元,股本人民币154,455,535.00元,业经中勤万信审验,并于2011年6月27日出具(2011)中勤验字第06037号验资报告,该次验资报告涉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5,079,848.00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尚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截至2011年6月28日止,上市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9,717,878.00元、累计股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439,717,878.00元。

(三)资产交割的相关事项

1、在河南省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之中原出版传媒集团拥有的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海燕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州古籍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文心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原农民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及中原出版传媒集团本部经营的中小学教材代理出版业务相关资产已于2011年6月11日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全部已过户到焦作鑫安名下。

2、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之中原出版传媒集团拥有的北京汇林纸业有限公司76%股权、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88.24%股权已于2011年6月28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全部已过户到焦作鑫安名下。

3、上市公司经营范围及名称变更的审批情况。

上市公司为了接收前述购入资产范围的所有资产,已报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主管主办单位及名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11年6月7日出具新出审字[2011]430号文件《关于同意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等9家出版单位变更主管主办单位的批复》,河南省新闻出版局于2011年6月9日出具豫新出审[2011]251号文件《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同意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等9家出版单位变更主管主办单位的批复》,同意进入上市公司的各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由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变更为上市公司,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名称变更为经工商局核准、符合新闻出版行业属性的企业名称。

上市公司于2011年5月22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国)名称变核内字[2011]第689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的议案》,议案内容如下:

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需要,拟将公司中文名称由“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Jiaozuo xin’an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变更为“Central China Land Media CO.,LTD。(以上名称均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预核准的名称,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核准的名称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由“纯碱,优质重质纯碱,轻质碳酸钙,氯化钙,化学试剂(凭证)及本企业自产产品的销售,药品的生产(限分支机构药业分公司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所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除外);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以上范围中凡涉及专项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和有关批准文件经营)。”变更为“对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广告策划、代理、制作、发布;媒体运营、平面设计制作;电子网络工程;对所属企业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网络出版物、新兴媒体、框架媒体和其它媒介产品的编辑、印制、发行、大中专教材研发进行经营管理;资产管理、资本运营、实业投资;文化创意、策划;技术服务;从事版权贸易;承办展览、展销。”

4、本次交易进入上市公司的中小学教材租型出版业务资质准备情况。

为接收中原出版传媒集团注入上市公司的教材租型业务及相关资产,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6月17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分公司”,注册号:410101000023996(1-1),经营范围:国内版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分公司已于2011年6月17日取得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颁发的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号:新出审豫批字第00027-01号。上市公司已经具备经营教材租型业务的资格,可以开展该等业务。

5、本次交易进入上市公司的中小学教材租型出版业务的全部债务转移情况。

截止2011年5月31日资产交割日,本次交易进入上市公司的中原出版传媒集团本部中小学教材租型出版业务的全部外部债务家均为银行债务,共计贷款本金人民币9000万元,为此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于2011年6月6日对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出具承诺函,兴业银行郑州分行于2011年6月10日对贷款本金4000万元出具承诺函,同意转移贷款主体至上市公司及待资产交割完成后与上市公司签订贷款合同。

6、上市公司的原有职工的安置情况。

上市公司原有在职职工共计2928人,根据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明,截止2009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已与2914名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占公司全部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为99.52%。公司管理人已对每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按照集团公司与焦作市政府达成的有关协议,上市公司尚有在岗员工14名,负责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待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向焦作市政府领取经济补偿金。

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原有员工已全部与上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向焦作市人民政府领取经济补偿金,进行了妥善安置。

7、上市公司新进职工的劳动关系转移情况。

2011年5月25日,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召开联席办公会,就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公司本部进入上市公司人员问题形成决议。集团公司本部进入上市公司人员共计33人,按照工作需要、自愿报名和组织决定的原则确定。这些人员已经于2011年5月31日全部与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2011年6月1日由上市公司接收并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目前,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稳定。

8、注入上市公司资产中土地产权过户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由集团公司注入上市公司资产中的土地为12宗,其中:作价出资土地4宗的产权过户全部办理完毕,取得新证;出让土地8宗,已有5宗的产权过户办理完毕、2宗土地等待上市公司更名后再办更名到上市公司名下、1宗土地未办理证,具体情况如下:

取得作价出资土地4宗:

河南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新持证人)作价出资土地2宗(其一:郑州黄河路北、经五路东,新土地证号码:郑国用[2010]字第0262号,土地证面积62807.71平方米。其二:郑州商城路南、北顺城街东,新土地证号码:郑国用[2010]字第0263号,土地证面积19146.9平方米)。

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新持证人)作价出资土地2宗(其一:新土地证号郑国用[2010]第0268号,土地面积13241.2平方米。其二:新土地证号郑国用[2010]第0267号,土地面积5774.19平方米)。

取得出让土地5宗:

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新持证人)土地1宗(郑州经开第二大街东,新土地证号码:郑国用[2011]字第0253号,土地证面积33093.52平方米)。

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新持证人)2宗(其一:郑州经七路新土地证号:郑国用[2010]第0535号,土地证面积3900.3平方米。其二:郑州开源路新土地证号:郑国用[2010]第0534号,土地面积 32103.6平方米)。

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新持证人)土地1宗(新土地证号郑国用[2011]第0031号,土地面积4348.1平方米)。

海燕出版社有限公司(新持证人)土地1宗(新土地证号郑国用[2011]第0278号,土地面积8090.00平方米)。

等待上市公司更名后再办理更名到上市公司名下土地2宗:

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持证人),土地2宗(其一:新土地证号京兴国用[2011]第00069号,土地面积34288.08平方米。其二:新土地证号京兴国用[2011]第00068号,土地面积56687.23平方米)。集团公司本部中小学教材租型出版业务资产中北京的这两宗土地目前土地证在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公司名下,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产权没有任何瑕疵。上述两宗土地本次交易需要装入上市公司,目前,集团公司正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等待上市公司更名的法定程序完成后,直接办理过户到更名后的上市公司名下。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土地投资可以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相关申请免税手续已经报北京大兴税务部门,集团公司正在等待税务部门的免税批复,待拿到免税文件后立即到土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集团公司已经承诺在2011年11月26日前办妥过户手续,在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期间,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存在任何问题。以上两宗土地的账面价值为43,699,999.94元,占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账面净资产1,153,398,483.16元的比例为3.79%;评估值为66,048,000.00元,占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净资产评估值1,369,259,248.56元的比例为4.82%。

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土地证1宗土地情况说明:

本宗土地为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土地,土地性质为出让,位于郑州市经开第三大街与经北二路南的土地,已与郑州市土地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签订国有土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2000-026号,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但因郑州市经济开发区原因造成土地证多年未能办理,2011年3月,郑州市经济开发区启动了土地遗留问题的解决,并将该宗土地纳入了重点解决范围,目前,郑州市、区两级政府已经启动办证手续,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正在办理土地证相关手续,集团公司已经承诺在2011年11月26日前办妥过户手续。该宗土地账面值673,026.35元,占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账面净资产1,153,398,483.16元的比例为0.06%;评估值3,165,500.00元,占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净资产评估值1,369,259,248.56元的比例为0.23%

9、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关于本次交易拟进入上市公司各单位未办理房产证房屋建筑物权属价值、承诺及办理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本次交易已经纳入评估范围的拟进入上市各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共127宗,建筑面积合计227,216.82平方米,其中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共有33宗,建筑面积为35,956.06平方米,未办证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5.82%。未办证房屋建筑物的账面价值69,098,647.65元,占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账面总价值1,268,671,877.42元的5.45%;未办证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77,020,027.00元,占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总价值1,369,259,248.56元的5.62%。

上述资产中,1宗建筑面积最大、账面和评估价值最大的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在郑州开源路新建的智能办公楼在2009年进行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时,未投入使用,也未办理房产证,当时评估申报表上的办公楼名称为北区大象社智能化办公楼,其建筑面积17,477平方米,占进入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7.69%。账面价值47,770,854.44元,占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账面总价值1,268,671,877.42元的3.77%;评估价值53,794,200.00元,占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总价值1,369,259,248.56元的3.93%。

2011年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在办理房产证时,一栋楼房产证名字为综合办公楼(郑房权证字第1101048287),一栋楼房产证名字为生产楼(郑房权证字第1101048288),两栋楼合称智能办公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由于该宗资产已办证,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已剩余32宗,建筑面积为18,479.06平方米,未办证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8.13%。未办证房屋建筑物的账面价值剩余为21,327,793.21元,占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账面总价值1,268,671,877.42元的1.68%;未办证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剩余为23,225,827.00元,占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总价值1,369,259,248.56元的1.69%。

集团公司已承诺:保证上述拟进入上市公司房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现实的以及潜在的产权争议,无抵押或减损,不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使用。对于该等房产已具备办证条件的,在2011年11月26日前办妥过户手续,对于不具备办证条件的,集团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对该等房产的合法拥有权和使用权,若因被相关部门要求强制拆除或被处以罚款而导致注入资产价值发生减损的,集团公司承诺以现金的方式予以补足。

本次交易双方已对上述资产的处理签订有关协议和出具承诺保证,本公司认为,不影响购入资产的交割,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

10、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审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的损益进行审计,由于对审计结果已有约定,本公司认为不影响购入资产的交割。

四、本次交易资产交割之其它相关及后续事项

1、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情况

除本报告书和已于2011年5月28日公开披露的《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的情形之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包括有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存在差异的情形。

2、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及承诺,目前交易双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条款履行,无违反约定的行为。

协议及履行情况:本次交易主要涉及到上市公司与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双方,上市公司与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已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交割事项之协议书》等。截止到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协议已生效并开始执行。

承诺及履行情况: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对新增股份锁定、盈利预测及补偿措施的承诺、整体上市及补偿措施的承诺、或有损失赔偿、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进入上市公司事业单位身份员工退休金补差等事项做出了相关承诺;以及本次交易不进入上市公司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承诺。上述相应承诺已经或正在履行,部分承诺的履行条件尚未出现,尚待承诺人根据将来履行条件的出现与否履行。

4、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手续尚需办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中原出版传媒集团以资产购买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285,262,343股新股手续尚需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登记。

5、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尚需办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本变更及中原出版传媒集团本次认购所取得的285,262,343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托管手续,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总数变为439,717,878 股。尚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6、重组方需继续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由于部分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条件尚未出现,因此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尚未就相应协议及承诺实际履行。在该等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条件出现的情况下,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尚需继续履行相应协议或承诺。

五、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的结论意见

2011年6月28日,中原证券出具《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资产交割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结论意见如下: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批准、核准、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全部标的资产之资产交割事宜已经办理完毕,相关各方也已经根据约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做出了妥善安排。前述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正在审计,部分资产正在办理所有权证,由于已出具补偿措施及相关约定,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资产交割实施办理,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向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发行285,262,343 股的股份登记相关手续,尚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六、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2011年6月28日,融商律师出具《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融商证律字[2011]第ZY06-01 号),法律顾问意见如下: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焦作鑫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除法律意见书披露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目标资产已分别合法地交付或过户给相应资产接收方焦作鑫安;焦作鑫安在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做出的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及实施情况相符,不存在差异;中原出版传媒集团未出现违背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承诺的情形;焦作鑫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行为合法、有效;在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中,焦作鑫安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焦作鑫安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焦作鑫安向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定向发行的 285,262,343股人民币普通股尚未完成股份登记手续。本次重组所涉资产交割实施完成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新增股份上市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焦作鑫安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引致的增发股份登记事宜以及注册资本增加事宜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股本等事项的变更登记手续。

七、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1、独立财务顾问

名   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住   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8层
电   话:0371-65585033
传   真:0371-65585639
项目承办人:胡 轩、赖步连、武佩增、刘建森、颜红亮、单新生、黄 可

2、法律顾问

名   称: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庆平
住   所:北京市崇文区光明东路1号办公楼A座5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光明东路1号办公楼A座5层
电   话:010-67080211-0215
传   真:010-67080218
经 办律 师:战崇文、于 欣

3、审计机构

名   称: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才
住   所:北京西直门外大街110号中糖大厦11层
联系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街110号中糖大厦11层
电   话:010-68360123
传   真:010-68360123-3000
注册会计师:苏子轩、冯宏志

4、资产评估机构

名   称: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琦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4层939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4层939室
电   话:010-88000066
传   真:010-88000006
注册评估师:余诗军、史志刚

5、土地评估机构

名   称:河南金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成合
住   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6号11号楼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6号11号楼
电   话:0371-63920308
传   真:0371-63920308
土地估价师:左 强、张建勇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1〕801号文件《关于核准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2、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1〕802号文件《关于核准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3、上市公司与中原出版传媒集团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的《关于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割事项之协议书》

4、上市公司与中原出版传媒集团于2011年6月28日签订的《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资产交割确认书》及其附件

5、中勤万信于2011年6月27日出具的(2011)中勤验字第06037号《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6、中勤万信于2011年6月28日出具的(2011)中勤验字第06038号《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7、中原证券于2011年6月28日出具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资产交割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8、融商律师于2011年6月28日出具的《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融商证律字[2011]第ZY06-01 号)

9、上市公司与中原出版传媒集团于2010年9月2日签订的《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10、上市公司于2011年5月28日公开披露的《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九、备查方式与地点

投资者可在下列地点、报纸或网址查阅本报告书和有关备查文件:

1、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2、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民主路北路15号

办公地址:河南焦作市神州路西段1698号焦作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1号公寓

电话:0391-3680667

传真:0391-3560995

联系人:毋晓冬

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8层

电话:0371-65585033

传真:0371-65585639

联系人:胡 轩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签署日期:201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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