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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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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5 证券简称:ST精伦 编号:临2011-014TitlePh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澄清公告

2011-06-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 年6月28 日,中国经济网刊登了标题为《乐视网起诉精伦电子 影视剧IPTV版权受关注》(以下简称"报道")的文章,该报道称:"6月28日,国内第一影视剧视频网站乐视网对外宣布,已经取证精伦电子侵权乐视网部分影视剧IPTV版权,目前已陆续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就上述报道向有关方面核实情况,特作澄清声明如下:

  一、精伦电子H3系列智能电视电脑是为消费者构建的便捷操作平台,是目前国内唯一能与GOOGLE TV相媲美的家庭娱乐产品,H3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电脑,属于电子消费品。公司是电子消费品提供商,并非影视内容提供商。

  二、公司尊重我国版权制度和相关法规,反对任何形式的版权侵权行为。公司服务器和产品中没有预存任何侵犯他人版权的影视内容,不构成对版权所有人的侵权。

  三、消费者通过精伦电子的H3智能电视电脑,可以非常方便地观看数十万部影视作品,这些影视内容分别由国内多家具有合法资质及相应版权的较大视频网站提供链接。公司与这些网站签署了合作协议,相关影视内容的版权责任由提供内容的相关网站承担。目前本公司产品尚未与乐视网直接链接。

  四、针对该事项,公司已委托法律顾问积极应诉,以避免该诉讼对本公司造成损失及不利影响。公司已收到《应诉通知书》并将原件寄交律师处理,暂时无法对其内容进行详细披露,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原件后,将于2011年7月1日披露《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6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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