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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7-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1-029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1年6月28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2名,实际参会董事12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售汇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1年度累计发生远期结汇、售汇交易总额不超过3.4亿美元,并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远期结汇、售汇协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新增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向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美元内保外贷的担保,期限为三年。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经营层与巴西EFFA MOTORS集团签署成立力帆汽车南美研发中心合作意向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巴西EFFA MOTORS集团共同投资3000万美元在巴西成立汽车研发中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四、审议《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经营层与巴西EFFA MOTORS集团签署设立力帆南美汽车厂项目合作意向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巴西EFFA MOTORS集团共同投资1亿美元在巴西成立合资公司及组装厂,组装和销售力帆品牌乘用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五、审议《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经营层与全资子公司--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签署投资意向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预计为1.2亿美金。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六、审议《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经营层与意大利MV Agusta摩托车有限公司签署谅解备忘录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意大利MV Agusta摩托车有限公司签署谅解备忘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1-030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远期结汇、售汇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售汇业务的议案》。因经营需要,公司需开展外币远期结汇、售汇业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汇、售汇业务的目的

  本公司出口业务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40%,主要采用美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影响。为适应外汇市场变化,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拟开展远期结汇、售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通过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公司可有效规避汇率风险,锁定未来时点的交易成本或收益,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

  二、远期结汇、售汇业务概述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汇、售汇及相关业务与日常经营紧密联系,以真实的出口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远期结汇、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是,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汇、售汇成本。远期结汇、售汇必须是贸易项下的收入,合约银行凭公司与银行所签的《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及公司提交的《远期结汇、售汇委托书》,在确认公司委托有效后,办理相关业务并向公司出具《远期结汇、售汇交易证实书》。

  三、拟进行远期结汇、售汇业务的额度及时间

  1、 额度: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并本着慎重的原则,公司2011年度累计发生远期结汇、售汇交易总额不超过 3.4亿美元,并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远期结汇、售汇协议。

  2、时间:自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

  四、远期结汇、售汇业务的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

  公司将根据产品成本(其构成基本为人民币)和市场风险确定是否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约,签订合约后相当于锁定了换汇成本和利润。虽然存在人民币贬值所产生的机会损失,但在当前人民币升值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通过单边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将有效抵御市场波动风险,保证公司合理及稳健的利润水平。

  2、 流动性风险

  远期结汇、售汇交易的期限均根据公司未来的收款预算进行操作,基本在一年以内,对公司流动性没有影响。

  3、 履约风险

  主要是指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外汇收入,不能按期与银行履约结汇、售汇的风险。公司的主要客户都与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且公司进行远期结汇、售汇的比例控制在公司预计外汇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不超过 80%)之内。

  五、风险管理策略

  1、以真实的出口交易为背景。严禁超过公司正常收汇规模的远期外汇交易。

  2、严格内部审批流程。公司所有远期外汇交易操作由财务部根据情况提出申请,由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长最终审批后方可操作。

  3、限定交易方式与期限。公司不允许进行海外 NDF 市场操作,不允许进行远期购汇交易操作,最长远期结汇、售汇锁定期限不超过一年(正常情况下不超过 6个月)。

  4、建立远期外汇交易台帐,建立内部监督制度。财务部专人负责对远期外汇交易、实际结汇、售汇情况进行统计,登记专门的台帐。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交易流程、内容是否符合董事会授权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汇报。

  5、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应收账款逾期。为防止远期结汇、售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并为出口货款购买了信用保险,从而降低客户拖欠货款引起的违约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1-031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新增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5,000万美元

  一、对外担保概述

  为满足境外子公司资金营运需求,稳步拓展其海外业务,降低融资成本,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申请内保外贷业务,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农行重庆分行")申请开立以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农行新加坡分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为该备用信用证提供反担保,该备用信用证目的用于本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向农行新加坡分行申请总额为5,000万美元贷款提供担保,期限为三年。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召开,经董事会12名董事通讯表决,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增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Lifa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力帆国际"]系本公司子公司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力帆进出口")下属全资子公司。根据商务部下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境外投资证第5000201000028号)于2010年7月22日在中国香港投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50万美元(全部为现汇出资),股本为10万美元,分为10万股每股面值1美元的股份,已认购股份数为100股,全部由力帆进出口认购,经营范围为汽车、摩托车、零部件进出口贸易,注册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6-8号瑞安中心33字楼3312室。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向农行重庆分行申请内保外贷业务,并由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由农行重庆分行为力帆国际出具备用信用证担保,由农行新加坡分行向力帆国际提供美元融资。公司拟向力帆国际提供5,000万美元内保外贷的担保,期限为三年。

  目前上述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为力帆国际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境外子公司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且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为确保其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建议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1-032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签署合作意向书和谅解备忘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于下周分别与巴西EFFA MOTORS集团签署力帆汽车南美研发中心合作意向书、与巴西EFFA MOTORS集团签署力帆南美汽车厂项目合作意向书、与全资子公司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LIFA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力帆国际"]签署投资意向书、与意大利MV Agusta摩托车有限公司签署谅解备忘录,以上四个意向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与巴西EFFA MOTORS集团签署力帆汽车南美研发中心合作意向书

  1. 协议主体:

  甲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EVER ELETRIC APPLIANCES INDúSTRIA E COMéRCIO DE VEíCULOS

  LTDA("EFFA MOTORS")

  2. 协议内容:

  公司与EFFA MOTORS双方拟共同投资3000万美元在巴西成立汽车研发中心,使力帆汽车产品更能适应南美区域及各市场的特殊要求。

  二、公司与巴西EFFA MOTORS集团签署力帆南美汽车厂项目合作意向书

  1. 协议主体:

  甲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EVER ELETRIC APPLIANCES INDúSTRIA E COMéRCIO DE VEíCULOS

  LTDA

  2. 协议内容:

  公司与EFFA MOTORS双方拟共同投资1亿美元在巴西成立合资公司及组装厂,组装和销售力帆品牌乘用车,建成后将形成年组装和销售1万辆力帆乘用车的能力。

  三、公司与力帆国际签署投资意向书

  1. 协议主体:

  甲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 协议内容:

  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用香港金融中心的优势,拟对力帆国际增加投资,用于其海外投资项目的整合、扩张及发展。

  公司对力帆国际增加投资总额预计为1.2亿美金,根据市场和自身发展情况,在征求力帆国际同意后,可调整投资总额。

  四、与意大利MV Agusta摩托车有限公司签署谅解备忘录

  1.协议主体:

  甲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MV Agusta Motor S.p.A("意大利奥古斯塔摩托车有限公司", "MV Agusta")

  2.协议内容:

  (1)MV Agusta有兴趣把公司作为其中国市场的经销商。公司将负责认证、进口、分销以及代理网络建设等工作。MV Agusta将给公司提供产品价格、市场行为、价格链、市场方针等需要的信息。正式合同将在确认细节条款后签订。

  (2)公司将协助MV Agusta在中国采购零部件。MV Agusta将提供相关零部件清单、技术信息、采购量和目标价格给公司。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认同。

  (3)在MV Agusta提供信息的基础上,公司将就在公司内部为MV Agusta生产零配件进行评估。

  (4)MV Agusta将应公司对摩托车产品的要求支持公司通过其研发中心CRC提供设计和工程服务。MV Agusta同意为公司要求的每个项目提供特备的报价。

  (5)MV Agusta有意授权公司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独家使用CAGIVA品牌同时将CAGIVA产品整体打包销售给公司。公司将认真考虑后予以回复。

  (6)本合作意向书自签署之日起6个月有效,到期自动终止。

  (7)本合作意向书并不表示双方在法律意义上任何形式的承诺,而是各自就上述MV Agusta和公司之间的合作意图的原则性总结,并作为双方进行谈判的指导方向。所以任何一方都不应因为签署本合作意向书而指望将来会达成销售协议或者其他各种协议。事实上,双方都明确本合作意向书只是双方合作的指向性预备条件。

  (8)任何一方应向另一方披露和提供与本合作意向书有关的信息和自身的商业行为。所有双方互相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提供的信息,不管是签署本合作意向书之前或者之后的,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也不管是通过何种程序提供的,都被定义为本合作意向书的"机密信息"。当然,机密信息不包括所有一般性的大众普通信息,或者接受方在披露方告知之前就已知的。接收方应对紧密信息保密并不得向除自己代表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和交流。

  (9)双方若对本合作意向书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包括解释、完成、终止等所有问题的诉讼应提交米兰法庭。本合作意向书适用意大利法律。

  五、风险提示

  上述四个协议均属于意向性协议,是否最终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在正式协议签署之前,所涉内容可能会发生变化,并且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方可签署正式协议,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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