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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违法成本将成为证券立法趋势

2011-07-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陶雨生 刘晓雨
官兵/漫画

  骆驼股份涉嫌欺诈上市,再次反映了国内部分上市公司与现代法治不相协调的情况。提高违法成本,是打击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和规范证券市场最为直接手段,也必将成为证券立法的趋势之一。

  6月2日,骆驼股份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不久,湖北省环保厅即对其旗下两家公司进行停产整顿,并向襄阳市环保局下达了《关于查处襄阳市部分铅酸蓄电池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的监察通知》,称被整顿企业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未落实卫生防护距离等情况。根据证券时报本周五报道,公司认为这是由于上市前后搬迁主体变更,导致理解有误所致,并否认欺诈上市。

  无论如何,骆驼股份涉嫌欺诈上市的相关报道引起市场一片哗然,关于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及信披义务问题再次令人深思。

  国内相关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关于上市公司在环保方面的要求,国内的相关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只是在实际执行环节中出现了“有法不依”,甚至“违法不究”的情况。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曾于2008年2月公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加大对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

  此外,《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等规定均对上市公司保护环境的义务与责任进行了相应规定。如果骆驼股份欺诈上市的事实成立,则公司势必也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

  “严刑峻法”维护市场规则

  提到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披义务,一方面要靠公司主观的社会责任意识来维持,另一方面则应当靠市场规则、靠“严刑峻法”来维持。所谓“严刑峻法”,就是要强化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责任承担,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更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国内对于上市公司违反社会责任、信披义务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已经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但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虽然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也在不断进步,但是仍未能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成本,并对上市公司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之所以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上“肆无忌惮”,从与美国证券市场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主要是出于如下几个原因:第一,在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原则方面,国内的立法仍然采用传统民法中的“填平”原则,即能够有效地对投资者或者消费者的损失进行填补。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违反社会责任或者违反信披义务给公众造成损失的,只要能够对损失部分进行赔偿即可。相比而言,美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对公众承担赔偿责任则往往是“惩罚性赔偿”,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超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惩罚性赔偿属于民事责任中最为严厉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针对“主观恶性”较大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在美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如果故意推卸社会责任,对证券类法律法规明知故犯,则容易被视为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因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具有一定惩罚性,甚至要“倾家荡产”的赔偿。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违法成本大大提高,违法违规行为也相应减少。而国内上市公司由于违法成本极低,违背社会责任、违反信披义务的情况才会屡见不鲜。

  第二,国内目前民事诉讼制度中还没有“集团诉讼”这类适合进行公众诉讼、公益诉讼的诉讼制度,投资者或者消费者必须分别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才有可能从上市公司那里获得赔偿。法院也是分别立案、合并审理,而且不告不理。相比之下,国外的集团诉讼制度是值得借鉴的,集团诉讼的程序一旦启动后,法院会面向公众发布公告,因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而受损的投资者、消费者便可以陆陆续续、源源不断去法院进行登记或直接提起诉讼。此外,对于国外上司公司引发的集团诉讼,大都是通过谈判、和解结案,效率也较高。一方面是由于上市公司在集团诉讼中的时间、经济成本都较大;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上市公司往往都会购买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也会参与到谈判中来并最终承担赔偿责任。而国内尚没有建立起上市公司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也没有类似于“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机构的设置。

  第三,国内证券诉讼法律业务发展并不成熟,证券诉讼律师队伍的水平也有待提高。目前国内真正长期从事证券诉讼业务的律师极少,而且专业化分工的迹象也不明显,因此证券类诉讼相比美国而言,也不是非常普遍。一方面是由于律师业务产业化发展程度较低,另一方面也是受到投资者获赔比例限制。在美国,律师行业非常发达,诉讼不仅是广义的司法行为,更形成了一个产业。许多专业律师常年研究上市公司的各类信息,也就容易发现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之处。

  最后,在诉讼文化和诉讼意识方面,国内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存在很大差距。如果从美国历史及文化传统上来讲,诉讼在美国是可以算作一种文化,这对证券类集团诉讼的发展也是有很大影响的。国内证券诉讼除了成本高之外,国内民众“厌诉”的文化心理也对证券类诉讼的发展有着消极的影响。这种“和为贵”、“忍为上”、“息事宁人”的心理,与现代法治要求的诉讼意识是直接冲突的。

  骆驼股份涉嫌欺诈上市,再次反映了国内部分上市公司与现代法治不相协调的情况,无论这是何种原因造成的,最终都会集中体现在违法成本的高与低上。提高违法成本,是打击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和规范证券市场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也必将成为证券立法的趋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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