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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328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1- 018TitlePh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2011-07-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本行与本行主要股东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银行”)签署《银行间交易主协议》。

●关联人回避事宜: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银行间交易主协议》。董事会2位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比例,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本行关联股东汇丰银行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

●对本行的影响:《银行间交易主协议》规管与汇丰银行之间持续进行的交易,并通过双方达成约定的方式确保本行和汇丰银行之间将按照适用的银行同业惯例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银行同业交易。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包括本行附属公司,以下合称“本集团”)与汇丰银行(包括汇丰银行附属公司或联系人,以下合称“汇丰集团”)在日常银行业务过程中进行不同类型的各项交易,如买卖债券、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外汇交易、掉期及期权交易。为规管该等持续进行的交易,本行与汇丰银行于2005年6月1日签订并于2008年6月16日续签《银行间交易主协议》,据此,双方同意按照银行间市场惯例和一般商务条款进行银行间交易。

《银行间交易主协议》的三年有效期于2011年5月31日届满。双方同意将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6月1日起延长三年,以继续从事双方目前在《银行间交易主协议》项下进行的持续日常关联交易。

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由于汇丰银行是本行的主要股东(其目前持有本行全部已发行股本的19.03%),因此汇丰银行为本行的关联人,《银行间交易主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构成本行在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项下的持续或经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汇丰银行通过旗下附属公司及联系人向个人、工商、企业、机构、投资和私人银行客户提供全面的银行业务及有关金融服务,特别拥有广泛的零售存款基础和消费融资业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日常关联交易现状

本行与汇丰银行于2005年6月1日签订并于2008年6月16日续签《银行间交易主协议》,双方按照银行间市场惯例和一般商务条款进行银行间交易。《银行间交易主协议》的三年有效期于2011年5月31日届满。

原银行同业交易总协议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实际交易金额如下所示: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0820092010
已实现收益99425757
已实现亏损171120497
未实现收益110180392
未实现亏损161209570
外汇交易和掉期及期权交易(不论是否计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12(22)(178)

(二)续签的《银行间交易主协议》主要内容

1、期限

为期三(3)年,自2011年6月1日起,于2014年5月31日到期。如协议双方于协议到期前两个月内达成协议,则可再续期三年。

2、所涵盖的持续关联交易

债券交易

本行各分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自汇丰集团购入或向汇丰集团出售债券。

货币市场交易

本行各分行按照相关市场的一般惯例及在本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自汇丰集团购入或向汇丰集团出售若干外汇基金票据及其它货币市场工具。

外汇交易

本行有关分行与汇丰集团定期按外汇市场标准条款进行外汇交易。

掉期及期权交易

汇丰集团与本行有关分行将按一般商业条款于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各种掉期及期权交易。

3、定价原则

《银行间交易主协议》项下的交易没有固定的价格或费率。但双方同意在根据《银行间交易主协议》进行交易之时对特定类型的交易采立通行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的交易对手方一般采用的费率。

4、年度交易上限

本集团将于日常业务过程中及按一般商务条款与汇丰集团之间进行的交易项下所产生的已实现收益、已实现损失、未实现收益或未实现损失每年将均各自不超过人民币52.37亿元。

本集团将于日常业务过程中及按一般商务条款与汇丰集团之间签定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不论计入资产或负债)每年将不超过人民币111.39亿元。

四、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银行间交易主协议》项下拟议的各交易为本集团和汇丰集团之间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正常银行同业交易。在本行上市及汇丰银行成为本行关联人之前的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本集团和汇丰集团之间一直进行此等交易。此等交易在本行上市后继续每天进行。由于汇丰银行为香港最大的银行之一,以及香港及其它地区的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工具、外汇工具和利率工具的主要市场庄家,因此包括本集团在内的多数大型银行集团均在各自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与汇丰集团进行交易。

《银行间交易主协议》规管与汇丰集团之间持续进行的交易,并通过双方达成约定的方式确保汇丰集团和本集团之间按照适用的银行同业惯例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银行同业交易。

五、表决情况和关联人回避情况

于2011年4月28日召开的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汇丰银行续签〈银行间交易主协议〉的议案》。其中,2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13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前述议案。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比例,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

于2011年6月28日召开的本行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汇丰银行续签〈银行间交易主协议〉的议案》。其中,关联股东汇丰银行回避表决。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家祥先生、顾鸣超先生、王为强先生、彼德·诺兰先生、陈志武先生事前已对《银行间交易主协议》内容进行审核并认可。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银行间交易主协议》是在本集团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签订的,且《银行间交易主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本行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2011年6月30日续签的《银行间交易主协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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