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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11-023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1-07-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68,019,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74%;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1年7月6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55号文核准,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382万股,并于2010年7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22,118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9,500万股。 2011年6月24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方案,以现有总股本29,500万股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总股本从29,500万股变为38,350万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从22,118万股变为28,753.4万股。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8,753.4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前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控股股东阮加根先生和实际控制人阮加根及其关联自然人阮加春、阮静波、张爱娟、张云达、阮吉祥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等股份; 2、所有在2007年4月从阮加根、阮加春处受让股份的股东承诺:其受让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其他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的承诺和其他承诺。 (二)经核查,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本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1年7月6日。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68,019,0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7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5人。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还须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每年卖出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并且不得发生在6个月内既买又卖的短线交易违规行为”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且在一年内减持不得超过持股数的50%”及“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重大事项发生或决策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不得减持”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后认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持有闰土股份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闰土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海通证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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