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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与聚利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1-07-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8版)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包括聚利A和聚利B)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单独计算出聚利A级与聚利B各自的份额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3)场内、场外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在认购期及封闭期内不能进行分红方式变更;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场外认购或申购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但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2位后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基金的募集”一章。

  1、 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 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十、基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从利率、信用等角度深入挖掘信用债市场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等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创造稳健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在封闭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在开放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最低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最高为20%。本基金5年封闭期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对包括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等在内的宏观经济指标进行分析,综合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情况分析,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流动性等因素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不同类属资产的目标配置比例,并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信用债券精选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信用等级配置: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市场配置: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投资比例。

  (2)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便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梯形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即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配置。

  (5)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在股票市场中专业的研究能力,对发债企业进行深入的信用及财务分析,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利息保证倍数等。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现金流量分析:短期债务偿还比率、长期债务偿还比率、现金流量资产利润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基本面研究并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3、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发行定价水平及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及资金成本关系,谨慎参与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差价收益。对于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将在其可上市交易后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9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集中投资于高收益信用债及国债,因此选取了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作为基准。上述两个指数分别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和国债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其样本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具有较高一致性,能够比较贴切的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根据在信用市场处于中性情况下的资产配置比例,赋予复合基准中两个指数以90%和10%的权重,可以较为公允的衡量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一级托管人,作为指数发布主体具有绝对权威性。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同时,这两个指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广大投资者所认同,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由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降低交易成本,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研究部提出债券选择方案,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执行交易计划,交易进行过程中,交易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交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监控、评估和风险构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基金经理将跟踪债券市场和债券发行机构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封闭期后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BBB以上(含BBB)。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聚利A和聚利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聚利A和聚利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前述“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聚利A和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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