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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7-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7月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1、根据《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则适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若投资者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申购(包括定投和转换入)本基金,或认购但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到期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份额,则不适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3、关于本基金保本和保证的有关约定,请参考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4、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时除外)。开放时间为:每个基金开放日的9:30-15:00。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申购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及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3.2.2 后端收费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4.2 赎回费率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销售、注册登记等机构的相关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参照前端申购业务费率执行。业务办理参照各销售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的相关业务,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办理本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11年7月8日起,基金管理人在T+1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指定媒体和本公司网站披露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基金各场外代销机构或本公司联系。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2666。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7月5日
关于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部分银行定投业务及参与部分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经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协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旗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80007)(以下简称“本基金”)在上述部分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投业务”)并参加上述部分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通定投业务 1.、开通时间及代销机构 自2011年7月8日起开通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及中信银行对于本基金的定投业务。@2、定投业务细则@ 详见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及中信银行的有关网上银行定投业务实施细则。 3、定投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以上销售机构约定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每期扣款金额,该金额应不低于销售机构规定的最低定投金额:
二、费率优惠活动 1、费率优惠内容
投资者通过以上销售机构定投或网银申购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享有上述折扣优惠,但优惠后申购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本基金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费率优惠期限 农业银行: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其中定投业务优惠截至2014年12月31日)。 中国银行:自2011年7月8日起,不限期; 建设银行:自2011年7月8日起,不限期; 交通银行:自2011年7月8日起到2012年6月29日(其中定投业务优惠自2011年7月8日起,不限期); 兴业银行:自2011年7月8日起,不限期; 中信银行: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12年6月29日。 三、重要提示 1、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及中信银行所有,有关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前述银行的有关公告。 2、费率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流程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及中信银行的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3、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上述优惠活动是否展期将与本公司协商后决定,并另行公告相关内容。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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