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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7-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1-017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27日发出书面通知,于2011年7月5日上午在本公司6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黄中发董事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0人,钟英华董事因公未参加会议,委托蒋自云董事行使表决权。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选举黄中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黄中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详见公司于2011 年6 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任期为三年,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结束,下届董事会产生为止。

  二、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选举陈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陈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简历详见公司于2011 年6 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任期为三年,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结束,下届董事会产生为止。

  三、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选举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

  召集人:黄中发

  委员:黄中发、陈辉、钟英华、王世定

  (二)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江华

  委员:江华、游达明、黄中发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召集人:游达明

  委员:游达明、陈永宏、郭晓光

  (四)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王世定

  委员:王世定、陈永宏、杨舜贤

  (以上人员简历详见公司于2011 年6 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聘任郭晓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续聘郭晓光同志为公司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三年,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结束,下届董事会产生为止。

  五、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聘任张晖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续聘张晖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任期为三年,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结束,下届董事会产生为止。张晖先生的相关履历材料已按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无异议。

  六、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聘任杨舜贤先生、吴必科先生、朱晓文先生、陈长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凌富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结束,下届董事会产生为止。(以上人员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

  一、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二、独立董事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附件一: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郭晓光先生,1958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历任广州凯得环保环美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广州永龙建设投资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及集团公司和恒运C、D厂董事、总经理,广州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杨舜贤先生,1966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暨南大学MBA导师、高级政工师。历任凯得控股有限公司监事、办公室主任,董事、副总经理,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恒运D厂董事,兼任广州市萝岗区人大财经委委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1051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吴必科先生,1964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电气工程师。1984年7月至1996年9月,广东省韶关发电厂运行值长、值长组组长。1996年9月至1997年9月,广东坪石发电厂生产副厂长兼韶关电厂坪石置业公司副经理。1997年10月至2001年4月,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副经理、运行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室主任、副总工程师等。2001年4月至今,任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4、朱晓文先生,1966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经济师。1988年7月至1996年7月,广州万宝集团冷柜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01年5月,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总公司投资管理部派出经理。2001年5月至今,任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5、陈长新先生,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经济师。历任广州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广东省食品管理协会理事、中国食品标准化委员会单位委员代表等社会职务,1986年6月至1999年5月先后任广开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喜乐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6月起历任公司筹建处副主任、行政部经理、人事部经理兼组织部长,党委委员,2004年10月起任总经理助理。在公司任职期间,先后获开发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公司年度考核首位等荣誉称号。2000年至2002年在暨南大学攻读企业管理在职研究生,2004年分别参加了赴香港大学、清华大学短期培训。2006年10月至今任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6、凌富华先生,1968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1991年7月至2000年8月先后任苏州长风机械总厂财务处会计、广州大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会计部经理、广西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属城市信用社、营业部、信贷部分别担任主任助理或经理助理、香港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驻国内企业会计主任、广东联谊信诚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00年9月先后担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营业部财务经理、公司总部财务中心综合部经理以及广州营业部总经理。2006年5月起任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负责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7、张晖先生,1972年7月出生,经济师,研究生学历。2004 年获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历任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主管、董事会秘书;2002 年6 月至2004 年11 月任上市公司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2006 年1 月至今任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二: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关于聘请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履历的基础上,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同意续聘郭晓光同志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杨舜贤先生、吴必科先生、朱晓文先生、陈长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凌富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负责人,同意续聘张晖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公司本次聘任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为三年,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结束,下届董事会产生为止。

  二、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中张晖先生的履历材料已按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无异议。

  三、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四、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及相关工作经验,其能力能够胜任所聘任的工作。

  独立董事:

  王世定、江 华、游达明、陈永宏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1-016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7月5日(星期二)上午9:00;

  2、召开地点: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黄中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13,659,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2.37%。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原章程第一章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6,521,260元。

  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2,541,410元

  2、原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66,521,26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66,521,260股,其中国家股89,457,355股,国有法人股46,468,800股,境内法人股11,991,359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118,603,746股。

  修改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342,541,410股,为人民币普通股。

  3、原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修改为: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电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期间,(1)如果与公司拟投资同一发电供热项目,广州电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在公司进行有关表决时,广州电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2)公司就拟新投资建设任何发电供热项目进行有关表决时,广州电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利用其股东权利剥夺或限制公司投资发电供热项目的机会。

  4、 原章程第七章第二节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六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修改为: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表决结果:同意213,659,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分别选举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

  1、选举黄中发、陈辉、郭晓光、杨舜贤、钟英华、王铁军、蒋自云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黄中发先生:同意213,659,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陈辉先生:同意213,659,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郭晓光先生:同意213,659,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4)杨舜贤先生:同意213,659,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5)钟英华先生:同意213,659,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6)王铁军先生:同意213,659,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7)蒋自云先生:同意213,659,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选举王世定、江华、陈永宏、游达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交所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王世定先生:同意213,659,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江华先生:同意213,659,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陈永宏先生:同意213,659,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4)游达明先生:同意213,659,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结束,下届董事会产生为止。上述董事的简历详见2011年6月2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选举结果如下:

  (1)林毅建先生:同意213,659,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郝必传先生:同意213,659,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蓝建璇女士:同意213,659,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上述三人作为股东代表监事,加上职工民主推选的职工代表监事张跃峰、王国强二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任期至本届监事会结束,下届监事会产生为止。上述监事的简历详见2011年6月2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丽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 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1-018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1年7月5日上午在恒运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林毅建生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选举林毅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简历详见公司于2011 年6 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任期为三年,任期至本届监事会结束,下届监事会产生为止。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广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罗建欣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1年7月5日(星期二)上午9时在广东省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层会议室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11年 6月 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2011年6月 1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而召集,公司董事长黄中发先生主持。

  经验证:

  1.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1年6月 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 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和联系人等内容;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7月5日(星期二)上午9时在广东省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层会议室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的内容。

  本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所持及代表股份合计213,659,2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37%。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拥有公司股票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同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事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赞成[213,659,2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1)选举黄中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213,659,2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选举陈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213,659,2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选举郭晓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213,659,2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选举杨舜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213,659,2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选举钟英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213,659,2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选举王铁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213,659,2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选举蒋自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213,659,2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选举王世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213,659,2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选举江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213,659,2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选举游达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213,659,2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选举陈永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213,659,2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1)选举林毅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赞成[213,659,2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选举郝必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赞成[213,659,2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选举蓝建璇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赞成[213,659,2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另两名职工监事于[2011]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三次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由公司工会主席张跃峰女士、公司运行部经理王国强先生担任。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共审议了公告列明的三项议案,其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二项表决提案采用累积投票制。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投票表决,并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丽华

  负责人:王晓华 罗建欣

  二 0一 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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