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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1-07-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9版)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8)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从事或受益于低碳环保主题的上市公司,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类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3、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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