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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1-07-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河化 股票代码:00095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广西河池市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声 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4、本次股份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ST河化、河池化工: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河化集团: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3、广发证券南宁营业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湖路证券营业部 4、信达南宁办事处、信达广西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 5、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6、本报告书: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河池市 法定代表人:汤广斌 注册资本:15903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51200000002961 组织机构代码:70871602-0 企业类型:国有企业 主要股东: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 水泥、尿素 、复混肥、液体二氧化碳、草酸、塑料编织袋,塑料制品、甲酸、工业甲醇、甲醇钠、硫酸铵、元明粉、硫磺、设备制造安装、汽车修理、运输、五金交电、饮食、化工建材、技术培训、咨询。 经营期限:无限 税务登记证号码:451200708716020 通讯方式:广西河池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权的情况。 二、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河化集团因借款合同纠纷被信达南宁办事处起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做出一审判决[(2009)来民二初字第15号]),判决:1、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归还借款本金为73,700,000元,利息29,429,912.29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3月20日,从2009年3月2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对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2002年7月22日签订的2002年河中银抵字第00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提供担保全部财产、2002年10月18日签订的2002年河中银抵字第01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提供担保财产:程控交换机1套、2003年12月18日签订2003年河中银抵字第022号《抵押合同》设定提供担保财产,除脱硫装置外全部财产、2003年9月8日签订的2003年河中银抵字第01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提供担保财产:301变电站系统设备及建筑物、堆料机、取料机2台等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3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负担。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不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做出二审终审判决[(2010)桂民二终字第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3200元(信达广西分公司已预交),由信达广西分公司负担。 由于河化集团未有货币资金能力履行判决义务,2010年11月19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发出《执行裁定书》[(2010)来民执初字第38号],裁定:1、变卖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所持有的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变卖数量以交易日市值计算,价格为被执行人所应偿还的债务及本院应收取的诉讼费、执行费为限(具体数字以委托证券公司交易日计算)。 2011年3月16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发出《执行裁定书》[(2010)来中法民执字第38-3号],裁定:1、来宾中院(2009)来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所冻结的,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持有的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壹亿股股份,现予以解除冻结贰仟万股,继续冻结捌仟万股。2、解除冻结的贰仟万股交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湖路证券营业部(股票托管者)上市交易偿还债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湖路证券营业部将根据司法裁定的实际情况,在未来 12 个月内可能继续变卖河化集团在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并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河池化工股份情况 本次股份减持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河池化工无限售流通股份144,493,589股,占河池化工股份总数的49.14%。 (二)股份变动情况 2011年5月13日至2011年7月4日,广发证券南宁营业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河化集团所持的河池化工股份1467万股,减持比例为河池化工总股本的4.99%,成交均价为7.69元/股,成交金额为11288.54万元。 本次股份减持后,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持有河池化工无限售流通股份129,823,589股,占河池化工股份总数的44.1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河池化工的控股股东结构产生影响。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变动后尚持有河池化工股份129,823,589股,其中80,000,000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河池化工股票情况 (一)买入情况 河化集团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入河池化工股票的情况。 (二)卖出情况 除前述因司法程序执行变卖的情况外,河化集团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没有卖出河池化工股票的情况。 五、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六、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册证明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备置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查阅。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广斌 签署日期: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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