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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机械 公告编号:2011-022TitlePh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2011-07-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7月5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8)郑民三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7年8月,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光先生(以下合称"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起诉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重工")、洛阳中冶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矿山")、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电电力")(以下合称"被告")侵犯公司五项实用新型专利权。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司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四、1、公司诉中冶重工专利侵权案"(2010年12月14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第九节 一 、(一)公司诉中冶重工专利侵权案"(2011年3月23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披露。

  二、本案进展情况

  日前,郑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对实用新型专利"夹砖机"(专利号ZL200420150064.1)、"卸砖机"(专利号ZL200420150158.9)、"制砖机布料机构"(专利号ZL200420024585.2)和"自动制砖机的布料夹砖机构"(专利号ZL200420150157.4)四项专利权的侵权诉讼请求,并将诉讼请求第6项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变更为200万元。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1、2007年8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核准将"砖的自动生产线"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由李良光变更为公司,起诉至本院时李良光已不再是"砖的自动生产线"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对李良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公司"砖的自动生产线"实用新型专利权问题,经对比,豫电电力所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6、7构成的技术方案及权利要求1和6、7、8构成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已落入公司"砖的自动生产线"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豫电电力委托浙江中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南分院(以下简称"中材公司")进行工程设计,并从中冶重工、四川方大新型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设备,自行建造与公司"砖的自动生产线"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生产线并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中冶重工依照合同向豫电电力提供主机设备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公司"砖的自动生产线"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对公司要求中冶重工停止侵犯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被告豫电电力未经公司许可,制造、使用侵犯公司"砖的自动生产线"专利权的生产线侵犯了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对于公司请求判令豫电电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由于2009年12月4日公司为避免重复授权声明放弃"砖的自动生产线"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权已经终止,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5、关于赔偿责任问题,本院综合考虑:(1)专利权的性质为实用新型专利;(2)豫电电力委托中材公司设计生产线,支付设计费18万元;(3)豫电电力经营规模为年产一亿块粉煤灰承重标准砖生产线;(4)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将赔偿数额酌定为200000元。

  综上,依照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

  2、驳回原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李良光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800元,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0年12月14日及2011年3月23日相关公告。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力捍卫了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司产品形象。该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民三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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