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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7-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 S*ST 光明 股票代码:000587 公告编号:2011-033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暨股权分置改革 相关股东会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将于完成相关程序后发布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2011年7月6日股东大会通过后本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二、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 年 7月 6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 年7月4日、5日、6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3、股权登记日:2011 年6月30日。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伊春市光明青年公寓会议室。 5、会议方式:本次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董事会征集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6、参加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董事会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85,711,578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份总数102,217,606股,流通股股份总数为83,493,972股。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本公司股东(包括代理人)共2181人,代表股份156,312,7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4.17%。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02,053,806股,占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9.84%,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4.95%。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本公司流通股股东(包括代理人)共2180人,代表股份股54,258,894,占本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64.99%,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9.22%。 其中: (1)现场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包括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46,100股,占本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5%,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02%; (2)委托董事会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包括代理人)共63人,代表股份6,099,414股,占本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7.31%,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28%; (3)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2110人,代表股份48,113,380股,占本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7.62%,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91%。 4、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深圳九五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赠与资产、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1 年 6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布的《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五、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以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核通过了《深圳九五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赠与资产、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6,31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4.17%,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为54,258,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64.99%,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22%。 (一)投票表决结果(单位:股)
(二)流通股表决情况(单位:股)
(三)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结果:
综上投票统计情况:本次会议审议的《深圳九五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赠与资产、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达到参加会议表决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方案获得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2.见证律师:赵雪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全文请见《关于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七、备查文件 1、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特此公告。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7 月6 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 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家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赵雪、张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光明家具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光明家具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光明家具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1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11年6月4日、2011年6月23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先后刊登了《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关于延期进行网络投票及延期召开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公司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11年6月29日、2011年7月1日、 2011年7月4日在上述指定报纸、网站发布了三次提示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11年7月6日下午14:00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黑龙江省伊春市光明青年公寓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马中文先生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87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6,312,7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84.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2,099,90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4.98%;委托董事会投票的股东人数为63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99,41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2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110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113,38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5.91%。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深圳九五投资有限公司赠与资金和现金、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董事会通过刊登公告,对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验证,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除上述议案之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审议事项,也不存在遗漏或搁置审议事项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记名投票,以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计票人、监票人、见证律师共同对表决情况进行清点,表决结果如下: 1、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6,312,700股,其中:同意153,386,02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反对2,899,279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弃权27,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2、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4,258,894股,其中:同意51,332,21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反对2,899,279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弃权27,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基于上述表决结果,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深圳九五投资有限公司赠与资金和现金、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承办律师: 赵 雪 承办律师: 张 娜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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