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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转化基金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 2011-07-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郑晓波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称,为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为此,财政部还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办法》明确,转化基金可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科技部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鼓励地方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 《办法》规定,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 同时,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子基金应当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收益奖励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科技部、财政部招标确定合作银行,对合作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可由转化基金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一是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用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二是上述贷款的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三是贷款发生地省级政府出资共同开展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办法》明确,年度风险补偿额按照合作银行当年的成果转化贷款额进行核定,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2%。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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