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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苗业 公告编号:2011-035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1-07-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首次公开发行前己发行股份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0,2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5.10%。 2、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7月13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5,000万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30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发行价格为28.98元/股,并于2010年7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7,000,000股。 公司于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以2010年12月31日股本总数67,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2.7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上述分配方案已于2011年7月5日实施完毕。经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134,000,000股。 目前,公司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9,760,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根据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及其女刘晓庆承诺:自大连壹桥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自愿接受锁定,在此期间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大连壹桥股份,也不由大连壹桥收购该部分股份;其他45名股东承诺:大连壹桥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在此期间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大连壹桥股份,也不由大连壹桥收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另外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若仍然出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有大连壹桥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离职满半年后12个月内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大连壹桥股份总数50%。 (2)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2、经核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1年7月13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20,2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5.10%。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5,03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1.2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45人。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1:于2011年3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自2011年3月31日起,原监事赵长松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及其他任何职务; 注2:于2011年3月31日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自2011年3月31日起,原董事、总经理迟飞跃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徐玉岩、宋晓辉、吴忠馨、刘永辉、杨殿敏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离职满半年后12个月内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大连壹桥股份总数50%。 迟飞跃作为公司原董事、总经理,于2011年3月31日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离职满半年后12个月内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大连壹桥股份总数50%。 赵长松作为公司原监事,于2011年3月31日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离职满半年后12个月内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大连壹桥股份总数5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数量及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该部分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壹桥苗业该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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