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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7-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14 证券简称:雅致股份 公告编号:2011-022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7月1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7月6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由田俊彦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共收回有效表决票9票,即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参会人数超过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及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将投资于新疆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9020万元募集资金全部计入资本公积的议案》

  本议案实际投票人数9人,其中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本议案。

  2011年4月21日,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议案》,同意将"成都赤晓科技有限公司60万m2集成房屋生产及配套租赁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进行变更,变更后,原募投项目所涉投资总金额34,020万元中有9,020万元将用于新疆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新疆生产租赁基地项目"建设。

  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3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08。

  新疆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新疆生产租赁基地项目"相关内容详见2011年3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对新疆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10。

  该项目使用募集资金9,020万元,董事会同意以对其增资的方式来实施,全部计入新疆雅致资本公积。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实际投票人数9人,其中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本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新疆生产租赁基地项目"实施主体新疆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7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23。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实际投票人数9人,其中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本议案。

  (1)董事会同意公司以信用方式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申请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三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

  (2)董事会同意公司以信用方式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围支行申请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四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两年。

  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经营活动流动资金需要而确定。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314 证券简称:雅致股份 公告编号:2011-023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4月21日,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原募投项目"成都赤晓科技有限公司60万m2集成房屋生产及配套租赁基地建设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至新疆昌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在新疆昌吉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新疆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雅致")和拟在江苏常熟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暂定名)。变更后,原募投项目所涉投资总金额34,020万元安排如下:1、向常熟雅致投资25,000万元,全部作为"雅致箱型房生产项目"的投入;2、向新疆雅致投资9,020万元,用于"新疆生产租赁基地项目"建设。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新疆生产租赁基地项目" 实施主体新疆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雅致")拟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及上述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新疆雅致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441110182200110331,存放募集资金总计9,02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新疆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集成房屋生产及配套租赁基地建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新疆雅致与上述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投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中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投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敏、郑佑长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投证券。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450万元的,上述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向公司、上述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投证券督导期结束(2011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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