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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直投业务金额不得超净资本15%

单只直投基金投资者数量不得超50个,且限于私募方式寻找

2011-07-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郑晓波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中国证监会昨日宣布,将证券公司直投业务纳入常规监管。为此,证监会制定了配套规则《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要求券商对直投业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直投子公司设立直投基金的,限定单只基金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50个。

  “试点阶段,证券公司从事直投业务需要向证监会提交合规、风控、决策流程等各种材料,证监会把关后准许其试点直投业务。纳入常规监管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就不需要走上面这个过程了。”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纳入常规监管之后,券商申请开展直投业务,考虑将其下放给派出机构审核。

  根据《监管指引》,证监会明确了券商直投业务常规监管的配套要求。首先,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一是实现法人隔离。要求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直投业务,证券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防止直投业务风险向证券公司传导;二是限定资金投资规模。要求证券公司对直投子公司、直投资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15%;三是强化投资决策。要求直投子公司建立健全投资机制,加强决策透明度;四是加强稽核管理。要求证券公司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切实防范风险。

  其次,防范利益冲突。一是人员独立。直投子公司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全部专职,不得在证券公司兼职;严禁证券公司投行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违规从事直投业务;二是决策独立。禁止证券公司违规干预直投子公司的投资决策,禁止投行人员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三是信息隔离。禁止证券公司泄露项目敏感信息,为直投子公司参与项目投资提供特殊安排;四是业务隔离。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再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第三,强调信息透明公开。强化信息公开,要求证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向社会公开披露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直投子公司设立直投基金的,应当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是限定投资者类型。直投基金的投资者限于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二是限定投资者数量。单只直投基金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50个,且限于通过私募方式寻找投资者,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寻找投资者;三是要求资产托管。直投基金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机构托管;四是基金不得负债经营。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五是直投基金业务运作情况纳入证券公司的常规报告体系。

  据介绍,目前,共有34家证券公司设立了直投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16亿元,有1家直投子公司设立了直投基金。该负责人表示,试点开展以来,券商直投子公司运转正常,业务开展比较稳健,在强化内控、有效监管的基础上,直投业务可以做到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具备了由试点纳入常规监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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