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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鑫富药业 公告编号:2011-023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的公告 2011-07-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鑫富药业")和江南大学于2011年6月17日联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张建鹏,要求依法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6167号决定中关于ZL200510123566.4号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决定(第16167号审查决定的相关情况请详见本公司刊登于2011年3月24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的公告》)。 2011年7月8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由: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过鑫富。 原告:江南大学,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1800号,法定代表人陈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请求人Ⅰ),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同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发。 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张建鹏(请求人Ⅱ),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政府街3号15栋1单元。 3、委托人:曹津燕 工作单位:北京瑞恒信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4、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第16167号决定中关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决定; (2)维持本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有效;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11年3月17日做出第16167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该决定中,被告认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附件9和附件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而做出了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的决定。原告认为被告第16167号决定中对于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附件9和附件7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认定存在错误,且使用该两份证据相结合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和理由不合理,依法应予以撤销。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截至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本次诉讼旨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会对本公司生产技术保护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江南大学《行政起诉状》;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7月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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