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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1-035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终止保荐协议的公告 2011-07-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年7月6日,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约定终止公司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于2008年3月签订的《关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保荐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公司与山西证券和中德证券于2009年签订的《投资银行业务合同转让协议》。2010年1月,公司完成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上市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中德证券对本公司2010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 2011年6月27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并于2011年6月29日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信证券")签署了《保荐协议》,聘请其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公司与国信证券《保荐协议》签署之日起,中德证券对公司2010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义务解除;该持续督导工作由国信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国信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范信龙先生、陈日甫先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一年七月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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