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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7-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A股简称:中国中冶 A股代码:601618 公告编号:临2011-018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7月8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董事九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在港发行债券的议案》

  同意以中冶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为平台公司发行境外债券的方案,具体如下:

  1、发行人:中冶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2、担保人: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3、债券上市地: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4、债券规模及币种:不超过5亿美元;

  5、债券期限:5年;

  6、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7、计息方式:固定利率计息,每半年付息;

  8、分销形式:Reg S条例(仅在欧洲和亚太市场发行);

  9、资金用途:偿还银行外汇贷款本息和境外项目一般用途。

  表决结果: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二、通过《关于变更股份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专户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天坛支行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变更至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并与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7月8日

  A股简称:中国中冶 A股代码:601618 公告编号:临2011-019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A股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账户的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战略部署及其对本公司账户进行整体拆分平移的要求,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坛支行的A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移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不变。公司与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此次变更部分A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A股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A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060841018170093709。截至2011年6月2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96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A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剑、张烔可以随时到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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