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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11-034TitlePh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7-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9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24.00元,募集资金总额648,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6,308,725.1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01,691,274.86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月25日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0]第1-00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已于2010年3月1日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现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拓宽融资渠道,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主要用于"智能配电网技术研发中心及公司总部"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管理与使用。公司与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于2011 年7月11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21 0141 7001 8147,截止2011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元,主要用于"智能配电网技术研发中心及公司总部"项目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以7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30,000,000.00元,开户日期2011年7月1日,账号为0121 0143 4000 2775。公司承诺上述资金若不再以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50,000,000.00元和20,000,000.00元,开户日期2011年7月1日,账号分别为0121 0142 6000 1014 和0121 0142 6000 1022,期限3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将存放于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的超额募集资金从专户中转出,存放于另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不限于仅开立在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长风、刘铮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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