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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7-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证券代码:002211 公告编号:2011-024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201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在此报告中预计公司2011 年上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30-50%。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预计2011年1-6月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20%-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范围为3200-3700万元。

  二、上年同期业绩

  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76万元;

  2、基本每股收益:0.16元/股。

  三、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四、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公司 2011 年上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与前次业绩预告情况有所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宏观调控对整个有机硅市场的影响,市场短期供应大于需求,公司销售收入未能实现预期目标;

  2、因供需原因引起的产品价格下降,也对公司的毛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五、其他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为公司初步测算,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11 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董事会对此业绩修正表示歉意,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证券代码:002211 公告编号:2011-02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1 年 7 月 12 日下午 2 点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杨斌、钱志坚律师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人,代表股份239,488,5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37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9,385,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702%。两项合计,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27人,代表股份股占总股份数的 57.5463%。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会议以 248,585,202股赞成,287,300 股反对,1,5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0 %。表决结果为通过。

  2、会议以248,591,702 股赞成,282,300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6%。表决结果为通过。

  3、会议以248,585,202股赞成,282,300 股反对,6,5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杨斌、钱志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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