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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7-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骆驼股份 股票代码:601311 编号:临2011—017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半年度业绩快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告所载2011年半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主要会计数据(合并) 单位:万元
二、主要财务指标(合并)
三、备查文件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本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谭文萍女士、会计机构负责人黄春丽女士签字并盖章的业绩快报原件。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1-018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骆驼集团襄樊蓄电池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和《关于以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谷城骆驼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向全资子公司骆驼集团襄樊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襄樊”)增资60,000万元用于实施“年产600 万kVAh 新型高性能低铅耗免维护蓄电池项目”和“混合动力车用蓄电池项目”的建设,公司向全资子公司谷城骆驼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塑胶”)增资10,000万元用于实施“谷城骆驼塑胶制品异地新建工程项目”的建设。以上增资事宜已于近日办理完毕。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骆驼襄樊和骆驼塑胶、本次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樊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襄阳樊城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襄阳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开设了账号为17-440301040005373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实施“年产600 万kVAh 新型高性能低铅耗免维护蓄电池项目”和“混合动力车用蓄电池项目”的建设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2、骆驼襄樊作为公司实施“年产600 万kVAh 新型高性能低铅耗免维护蓄电池项目”和“混合动力车用蓄电池项目”的授权全资子公司,在农行襄阳樊城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账号为17-460201040018464,公司于2011年7月6日将专户1内的资金60,000.00万元转入专户2,并已完成验资。 3、公司已在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信银行襄阳分行开设了账号为7385110182600021318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3”),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实施“谷城骆驼塑胶制品异地新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4、骆驼塑胶作为公司实施“谷城骆驼塑胶制品异地新建工程项目”的授权全资子公司,在中信银行襄阳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4”),账号为7385110182100014800,公司于2011年7月6日将专户3内的资金10,000.00万元转入帐户4,并已完成验资。 二、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太平洋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太平洋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太平洋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和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太平洋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太平洋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太平洋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正茂、唐卫华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太平洋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太平洋证券。 六、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1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或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太平洋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太平洋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太平洋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太平洋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太平洋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太平洋证券发现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当赔偿协议其他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十一、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协议一式捌份,协议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7月1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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