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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2011-07-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5版) 2011年7月18日(T+1日),由各证券交易网点将申购资金划至其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必须在该日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2011年7月19日(T+2日)上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购资金入账。2011年7月19日(T+2日),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公司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深交所以实际到账资金为准,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每10张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送至各个证券营业网点。 ②公布中签率 2011年7月20日(T+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布本次发行网上的中签率。 ③摇号与抽签 当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时,将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11年7月20日(T+3日),根据中签率,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④确认认购深机转债数量 2011年7月21日(T+4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可转债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0张。 (4)清算与交割 ①2011年7月18日(T+1日)至2011年7月20日(T+3日),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被冻结在结算银行的申购资金专户内,冻结资金的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②2011年7月20日(T+3日)登记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深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③2011年7月21日(T+4日)登记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资金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的申购款,同时将获配的申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④网上发行的深机转债债权登记由登记公司根据深交所电脑主机传送的发行中签结果进行。 五、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1、发行对象 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资格、依法有权购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发行数量 本次深机转债发行总额为20亿元,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可参见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9、发行方式”。 3、发行价格 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4、申购时间 2011年7月15日(T日)9:00至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5、发行方式 机构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统计的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确定获配名单及其获配售深机转债的数量,确定的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发行向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获配深机转债。 (2)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即出现了超额申购的情况)时,将按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获得比例配售。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量计算出实际配售量的整数部分(即按1,000元10张取整),对于计算出不足10张的部分(尾数保留3位小数),将所有有效申购的机构投资者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有效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实际配售的可转债加总与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总量一致。 6、申购办法 (1)参与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5000万元(50万张),超过5000万元(50万张)的必须是500万元(5万张)的整数倍。本次发行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上限为100,000万元(1,000万张)。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深机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拟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具体要求,正确填写《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简称“申购订单”,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准备相关资料。 (3)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申购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100%。 (4)本次网下发行的深机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 7、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深机转债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11年7月15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开户手续。 (2)网下申购 欲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应在申购日2011年7月15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传真号码:010-85130492、010-85130493,传真确认电话:010-85130490、010-85130491,业务咨询电话:010-85130667、010-85130636。 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见附件二)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 各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一旦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3)缴纳定金 每一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1年7月15日(T日)15:00前足额缴纳申购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100%。定金划付至以下列明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收款银行账户(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证券账户号码,如深圳证券账户号码为:0123456789,则请在划款备注栏注明:0123456789)。 收款单位: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 账号:7113510187000000118 开户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大厦D座首层 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号:302100011350 银行联系人:张毅成 银行联系电话:010-58221136 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11年7月15日(T日)17:00前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账户。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①2011年7月20日(T+3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网上中签率及网下发行结果公告》,该公告刊载的内容包括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每户获得配售的可转债数量及扣除定金后应缴纳的认购款金额或需返还的定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送达获配及缴款的通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规定及时补缴申购资金。若定金大于认购款,则多余部分在2011年7月20日(T+3日)通知收款银行按原收款路径退回。 ②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资金。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资金,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11年7月20日(T+3日)17:00之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资金划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在划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证券账户号码,同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11年7月15日(T+3日)17:00之前补足申购资金,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其放弃认购的深机转债由承销团包销,并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 ③网下申购定金在申购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④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11年7月18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⑤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8、清算交割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机构投资者的申购结果,按照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债券登记。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网下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9、投资者参加网上发行 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参加网上申购。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的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11年7月14日(T-1日)14:30-16:30就本次发行举行网上路演。 八、风险揭示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九、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发行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洋 经办人员:孙郑岭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机场第一办公楼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机场路机场信息大楼 联系电话:0755-23456331 传真:0755-23456327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邮编:100010 联系人:陈友新、王琴、谢亚文、田昊、封帆、赵鑫、张博 联系电话:010-85130667,010-85130636 传真:010-85130492、010-85130493 发行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一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有限售条件股东网下优先认购表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本表可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网站下载。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2、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编码,其中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是“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个人投资者是“身份证号码”。 3、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认购的申请人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申请人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认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4、参与本次认购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深机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须按其认购数量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申请人须于2011年7月15日(T日)15:00前划出认购资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并确保认购资金于当日17:00前到达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认购均为无效认购。付款时请在备注栏注明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证券账户名称和“优先认购深机转债”字样。 6、“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 7、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单位全称相同。 8、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11年7月15日(T日)15:00前连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以及认购资金付款凭证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并于传真后10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单位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电话”。 传真电话:010-85130492、010-85130493 确认电话:010-85130490、010-85130491 附件二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本表可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网站下载。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2、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编码,其中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是“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3、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申请人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申请人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4、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下限为5000万元(含5000万元),超过5000万元(50万张)的必须是500万元(5万张)的整数倍。本次网下申购上限为100,000万元(1,000万张)。 5、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深机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金额的100%足额缴纳申购定金,定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申请人须于2011年7月15日(T日)15:00前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17:00前到达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证券账户号码,如深圳证券账户号码为:0123456789,则请在划款备注栏注明:0123456789。 7、“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如果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产品申购,则需要填写其管理的产品名称。 8、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单位全称相同。 9、有意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11年7月15日(T日)15:00点前连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以及申购资金付款凭证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并于传真后10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单位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电话”。 传真电话:010-85130492、010-85130493 确认电话:010-85130490、010-85130491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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