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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7-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4月11日下发的《关于核准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523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仅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本额的保证(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的“保本与保证”部分)。

  本基金主要适合注重本金安全的低风险投资者和部分参与股票市场的稳健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等。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但资产配置中将会有最多4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

  未持有到期、保本周期内申购、保本周期内转换入的投资者,在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详见《基金合同》与本招募说明书中的“保本与保证”部分)。投资者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额的保证。

  一、绪言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本基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发生变更的,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于当日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清算账户:指联系托管户和直销户的中间账户,其业务类型包括认购、申购、赎回、分红等业务的确认、手续费分成,以及保本赔付等款项的收付等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指出,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9、认购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该金额仅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40、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指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该金额不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4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为相应基金份额所支付的申购费之和(该金额不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4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指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申购补差费之和(该金额不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43、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4、保本: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时,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范围如下: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5、保本的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6、保本赔付差额: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付金额。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保本赔付差额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如下: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下转D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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