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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1-07-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6版)

1)行业的选择与配置

行业投资价值评估方法

本基金以“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作为行业划分依据。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完善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增加投资价值上升行业的权重,减少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从而增加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效率。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以五分制为基础,将行业的投资价值从六个主因素进行评估:产业结构、国家政策、景气度、盈利状况、市场表现以及相对价值。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结合各证券研究机构的行业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给出行业评分和行业评述,从而得到该行业各因素的得分,然后将各因素得分加总,从而得到行业的综合评分。

行业配置比例与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行业综合得分对行业进行排序,取排名在前的行业作为拟投资行业。具体方法如下:对于投资价值评估得分高的若干行业,给予“增持”的评级,即在该行业市场权重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投资;对于评分居中的行业,本基金给予“中性”的评级,即在资产配置时维持该行业的市场权重;对于投资价值评估得分低的若干行业,本基金给予“减持”的评级,即在该行业市场权重的基础上减少一定比例的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全部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分和排序,并由此决定不同行业的投资权重。

2)股票精选方法

本基金股票组合在行业配置指导下从质地和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质地精选的具体方法

本基金股票组合采取因素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进行质地精选。

下表展示了股票组合进行质地精选的指标框架。该框架将股票质地比较的实现问题归结为四类指标:盈利能力、利润率、速度和稳健。四类指标又分别包括几个基本指标。

股票组合质地精选指标框架

指标类别基本指标
盈利能力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收入增长率
利润率净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运营利润率
速度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稳健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

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本基金估值分析方法主要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结合行业的不同特征,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EV/EBITDA等方法。

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行业投资价值排序结果及上表所示的精选框架,本基金在行业内将相关个股按质量指标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选取每个行业内综合分值排在前10名的股票作为股票组合的拟投资标的。其次结合估值考量,选择被低估的股票,形成优化的股票组合。

股票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股票质地和估值状况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股票组合。

(2)债券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相对低估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债券基准的收益。

1)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

票息策略

票息策略是指投资于较高票息的债券,通常来说,高票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期国债或信用等级低于国债的企业债券、次级债以及基金所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在利率水平及信用水平维持稳定的情况下,通过投资高票息债券,可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在提高债券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同时也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在进行放大策略操作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影响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利差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随着信用市场的发展,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企业债以及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信用状况的变化,从中分析信用利差的走势,积极进行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2)个券选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组合构建与组合调整

组合构建

通过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初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在此过程中,本基金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投资级以上水平;将债券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组合调整

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需要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债券组合进行调整。

(3)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本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六)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作的拖累,在现金头寸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九)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十)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为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十一)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到期换算日次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二)转型后“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1、投资目标

在正确认识中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基础上,透过投资于优质股票和票息优势的固定收益证券,并结合严格风险管理,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2、投资范围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法,使之得以贯彻执行并持之以恒。

4、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关键在于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和关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变化,另一方面,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会对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对可投资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的判断。基于上述研究结果,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决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2)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进行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从质地和价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行业的选择与配置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作为行业划分依据。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完善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增加投资价值上升行业的权重,减少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从而增加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效率。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以五分制为基础,将行业的投资价值从六个主因素进行评估:产业结构、国家政策、景气度、盈利状况、市场表现以及相对价值。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结合各证券研究机构的行业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给出行业评分和行业评述,从而得到该行业各因素的得分,然后将各因素得分加总,从而得到行业的综合评分。

2)股票精选方法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组合在行业配置指导下从质地和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质地精选方法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组合采取因素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进行质地精选。

下表展示了股票组合进行质地精选的指标框架。该框架将股票质地比较的实现问题归结为四类指标:盈利能力、利润率、速度和稳健。四类指标又分别包括几个基本指标。

股票组合质地精选指标框架

指标类别基本指标
盈利能力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收入增长率
利润率净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运营利润率
速度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稳健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

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分析方法主要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结合行业的不同特征,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EV/EBITDA等方法。

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行业投资价值排序结果及上表所示的精选框架,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行业内将相关个股按质量指标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选取每个行业内综合分值排在前10名的股票作为股票组合的拟投资标的。其次结合估值考量,选择被低估的股票,形成优化的股票组合。

股票组合的调整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股票组合中的股票采取“买入并持有”的策略,直至股票的价格达到或超过其合理价值。同时,将根据股票质地和估值状况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股票组合。

(3)债券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具票息优势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债券基准的收益。

1)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票息策略、息差策略、利差策略。

2)个券选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组合构建与组合调整

通过上述投资策略,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初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在此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投资级以上水平;将债券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在投资过程中,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需要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债券组合进行调整。

(4)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作的拖累,在现金头寸管理上,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6、业绩比较基准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7、风险收益特征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8、投资限制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有关该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9、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抉择依据、投资决策流程、禁止行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等与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基金一致;

(十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七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6)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7)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9)本基金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保本周期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10)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九部分 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或者双方董事会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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