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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4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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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1-07-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5版)

  3)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6)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7)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8)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的;

  9)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10)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按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赔偿义务、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4)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或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或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主要内容摘要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将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的保本范围及保证期间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如无特别说明,“《保证合同》主要内容摘要”的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4%。×1/当年日历天数。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三)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保”)

  2、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4、法定代表人

  刘新来

  5、成立日期

  1993年12月4日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35.21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其他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亿元,2000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亿元。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亿元。2009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

  (四)“中投保”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中国投保担保有限公司从事的信用及担保业务主要有: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2、物流金融及信用解决方案,产品已涵盖汽车、钢材、化肥、进口医疗设备等相关领域;

  3、金融产品增级及担保业务,承保的产品主要有保本基金、准市政债、年金、企业债、集合信托、集合公司债等;

  4、建设工程担保,主要包括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业主支付保证、付款保证、维修保证、供货保证、完工保证等;

  5、政府采购招投标担保及世界银行节能融资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已在全国26个省市建立了代理机构;

  7、房地产(含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结构型融资、过桥融资及收购、交易履约保证等业务。

  目前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担保两只保本基金,分别为“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截止2010年12月底,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本基金规模为42.68亿。

  截止2010年12月底,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总资产规模为334.01亿(包含保本基金资产规模)。

  (五)保本周期到期

  保本周期到期时,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于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转型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到期选择期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后的保本到期选择期及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到期选择期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下述3中的到期选择。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的选择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可以有如下选择方式:

  1)赎回本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

  3)继续持有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4)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如下方式进行选择:

  1)选择赎回本基金份额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可按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提出申请;

  2)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

  A、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继续持有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

  B、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

  (3)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方式的相关费用

  1)对于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则赎回费用为零;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但需支付转换申购补差费(该补差费参照本基金管理人各基金转换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下一保本周期,或者转入转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均无需支付转入相关费用。

  2)对于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则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赎回费率结构支付相应的赎回费用;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则按照本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转换的费率规定支付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换申购补差费(该补差费参照本基金管理人各基金转换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一保本周期,或者转入转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均无需支付转入相关费用。

  (4)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4、过渡期申购期与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期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是否设立过渡期申购期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规模而定:

  A、若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低于相应的过渡期规模上限,则本基金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B、若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相应的过渡期规模上限,则本基金将对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同时不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2)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保本周期到期后,不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3)过渡期申购期为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次日起不超过25个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过渡期申购期的起讫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相关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提前公告为准;

  4)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赎回、转换出业务。

  (2)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者于过渡期将基金份额自当期保本周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进行过渡期申购、将基金份额在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过渡期申购的费率按保本周期内申购费率执行;

  4)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的情形

  过渡期申购期内,若某一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接近或超过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

  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时,采用超额申购比例确认的原则进行如下处理:

  当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大于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当在过渡期申购期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发布临时公告暂停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对于当日提交的过渡期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如下方式予以确认,确保过渡期申购期的基金份额规模不超过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

  当日净申购份额=当日申购份额+当日申请转换入份额

  超额申购比例=(过渡期规模上限-前一日基金总份额-当日转换入总份额)/当日净申购份额

  投资者申购确认份额=投资者申购份额×超额申购比例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基金相关业务操作

  (1)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除不可变现的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以现金形式存续(不可变现的资产指该时间区间内不可交易的基金资产)。

  (2)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办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或默认选择业务。

  (3)对于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选择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出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4)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将每日公布净值。

  (6)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持有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到期换算日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到期选择期最后一日的可赎回金额作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6、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以及就保本到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以及申购的具体操作方法等,以及就保本到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7、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发生保本赔付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自第二个保本周期后续各保本周期的赔付方式和程序根据届时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到期前提前公告。

  8、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本基金后续各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由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由本资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2)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到期换算日对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进行基金份额换算。

  1)“到期换算日”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做为“到期换算日”。到期换算日次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在“到期换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实施到期换算。到期换算后,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到期换算比例”相应调整,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2)到期换算规则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到期换算比例相应调整。到期换算公式为: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数=[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到期换算日基金资产净值]/[到期换算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元/份]

  其中,“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到期换算日基金资产净值”、“到期换算日的基金份额总额”分别指在到期换算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9、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项下承担保本义务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保证能力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条件与更换程序

  1、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条件

  (1)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原担保人或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相应《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承担相应责任,新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和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担保人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保证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保本周期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障。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保本保障机制和被提名的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形成决议。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保本保障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若进行收益分配,则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转型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第五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4、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六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力争在本基金保本周期结束时,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法,使之得以贯彻执行并持之以恒。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Modified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下简称“优化CPPI”)是相对于传统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下简称“传统CPPI”)的改进。传统CPPI由Perold(1986)及Black 与 Jones(1987)提出。其首先确定未来某个时间点(例如,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期满日)需要超越的一个确定的值,从组合构建的开始到结束组合的净值都不能跌破该确定值的现值——即安全底线。其次,CPPI将组合净值和安全底线之间的差额乘以一个固定比例——即风险乘数(Multiple)——的资产——即风险资产——投资于一个平衡型组合,以达到既保本又增值的目标。

  下式表述了传统CPPI的投资原理:

  风险资产=风险乘数×(组合净值-安全底线)

  上式中起关键作用的参数有两个:一是风险乘数。该乘数决定了保险组合的风险暴露程度,乘数越大,投资于风险暴露的比例就越大,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也相对较高。风险乘数一般依据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及对未来市场行情的判断而定,是一个事先给定的参数。二是组合资产与安全底线的差额。用组合保险策略的术语,该参数被称为安全垫(Cushion),它决定了组合资产的最大止损额。按传统CPPI进行操作时,必须首先决定风险乘数的大小和安全底线。

  传统CPPI的弱点基于其两个前提假设:一是给定的乘数所产生的“路径依赖”现象;二是保本资产仅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导致市场上涨过程中风险暴露增加缓慢问题。针对传统CPPI的上述不足,本基金管理人从如下两个角度对传统CPPI进行了优化处理:

  首先,优化CPPI将传统CPPI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策略(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下简称“OBPI”)的原理相结合,把标的资产的波动纳入到模型的考虑当中,动态调整风险乘数。模拟表明,动态调整成熟后,优化CPPI可以有效的缓解“路径依赖”现象;其次,在不跌破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在保本资产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债券以替换现金的方式进行改进。

  通过动态调整乘数,以及在不跌破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用债券替换现金,可以迅速增大或减少风险暴露程度,在上升的市场中,通过增大的风险暴露增大股票仓位,从而更好的跟踪上升的行情,为投资者获得更高的收益;在下跌的市场中迅速减少风险暴露,增加现金的部位,从而达到保本的目的。

  

  ■

  本基金保本投资配置策略示例:

  假设本基金募集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认购费为1600万,无风险利率为3.06%,则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投资组合的最低目标价值为20.16亿元,期初的安全底线为18.417亿元(■。本基金运作首日,假定优化CPPI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当日的风险乘数为2, 则本基金将投资3.166亿元((20-18.417)×2)于风险资产,剩余16.834亿元(20-3.166)投资于保本资产。根据优化CPPI,保本资产中,现金为14.169亿元,债券价值为2.665亿元。

  假定三个月后(该期间内股票市场上涨),本基金的保本资产、风险资产于该期间的收益率分为2%、10%,即保本资产17.171亿元(16.834×1.02),风险资产3.483亿元(3.166×1.1),基金资产净值为20.654亿元(17.171+3.483)。此时本基金的安全底线为18.556亿元(■。假定优化CPPI确定该日的风险乘数为4,则本基金将投资8.392亿元((20.654-18.556)×4)于风险资产,12.262亿元于保本资产(20.654-8.392)。根据优化CPPI,保本资产中,现金为7.28亿元,债券价值4.982亿元。

  假设一年后(该期间内股票市场下跌),本基金保本资产、风险资产于该期间的的收益率分别为5%、-2%,即保本资产为12.875亿元(12.262×1.05),风险资产8.224亿元(8.392×0.98),基金资产净值为21.099亿元(12.875+8.224)。此时的安全底线为18.981亿元(■。假定优化CPPI确定该日的风险乘数为3,则本基金投资将投资6.354亿元((21.099-18.981)×3)于风险资产,14.745亿元(21.099-6.354)于保本资产。根据优化CPPI,保本资产中,现金为10.305亿元,债券价值为4.440亿元。

  假设三年后,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基金资产净值为24亿元,则保本周期内的累计收益率为20%(仅为解释优化CPPI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假设20%为保本周期内的累计收益率。现实中,本基金各保本周期的累计收益率可能高于20%,也可能低于20%)。

  本示例假定无风险利率在模拟期间内是固定的,但实际投资过程中无风险利率是一个变量,本基金将按照实际的市场无风险利率水平运作。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参与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进行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从质地和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相对低估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良好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分为三个层次:战略性资产配置、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配置和证券选择。

  1、战略性资产配置

  战略性资产配置指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的风险特征以及对于市场的判断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基于中国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判断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利用类别资产价格因各种原因对长期均衡价值的偏离,并参照定期编制的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在不同的市场情况下适度调整资产类属的战略性配置比例。

  2、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配置

  本基金根据“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确定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中的配置,从而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类属间的配置。

  具体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证券选择

  (1)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进行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从质地和价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下转D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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