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广夏 公告编号:2011-059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重整进程公告 2011-07-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于2010年9月16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一、调整、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对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进行调整,并于2011年7月12日再次向银川中院提交。2011年7月20日,银川中院将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为:债务人经营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普通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其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经公告,债务人经营方案、普通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要点如下: (一)债务人经营方案 银广夏将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现有全部资产,在本重整计划依法执行完毕后,银广夏现有全部资产将被剥离。 重整计划拟定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及(或)其关联方为银广夏的重组方。资产重组方案和重组方的最终确定将在重整完成后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重组方认可和承诺下列义务条件下,受让让渡股份:(1)向银广夏提供约3.2亿元资金,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和清偿债权等;(2)依照重整计划规定向银广夏注入优质资产;(3)为解决银广夏的历史遗留问题承担其它相应成本;(4)承担因让渡股份中涉及质押、司法冻结和限售等原因产生的股份无法过户的风险。 重组方将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向银广夏注入净资产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的优质资产,且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使银广夏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二)普通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假设银广夏破产清算,即使银广夏全部资产能够按资产变现价值约5100万元予以变现,则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0。 为保障银广夏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安排由重组方提供资金向普通债权人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调整如下:每笔债权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清偿比例为100%,每笔债权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0万元)清偿比例为70%,每笔债权1000万元以上部分清偿比例为50%。 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和清偿方式向银广夏主张权利。 三、风险提示 1、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若出资人会议第二次表决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或者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条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如果法院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银广夏破产。 2、重整计划草案拟定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及(或)其关联方为银广夏的重组方,资产重组方案和重组方的最终确定将在重整完成后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重组方的最终选择尚存在不确定性。 3、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重组方注入资产的规模和盈利能力等内容仅为重整计划草案为公司选择重组方设置的条件要求,如本次拟定的重组方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及(或)其关联方未能符合要求,不排除公司重组方及重组方案存在变化的可能。 4、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出资人会议仅对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因此,重整计划草案中除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外的内容无需出资人会议表决。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出资人审慎决策并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