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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策略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7-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9版)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0.33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雷云、方韡

联系电话: 010-65556888,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年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陈小宪博士,中信银行行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年至1990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计划处,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助理;199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副局长;1994年,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0年,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1年,任常务副行长、招商银行董事;2004年以后,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中信银行行长,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陈小宪先生同时还兼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席等职。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年6月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年8月至1993年10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年10至1997年5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年1月至1997年1月,在瑞士银行SBC和瑞士联合银行UBS等金融机构工作。

张向东先生,中信银行托管部总经理。1967 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信银行总行资金部、汇兑部、会计部和清算中心,全面负责全行本、外币的清算工作。曾任中信银行总行清算中心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1年3月31日,中信银行已托管招商优质成长、建信恒久价值、银河银信添利、国联安信心增益、泰信周期回报和浦银安盛货币6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达2367亿元。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信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总经理:殷克胜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135888、020-83936180

电话:020-83282855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祝红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话:95558(全国)

网址:www.bank.ecitic.com

(2)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佺

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3)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客服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ankofchina.com

(4)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7596219

客服电话:95533(全国)

网址:www.ccb.com

(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客服电话:95568(全国)

网址:www.cmbc.com.cn

(7)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全国)

网址:www.spdb.com.cn

(8)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姜聃

电话:0755-22166316

客服电话:95501(全国)

网址:www.sdb.com.cn

(9)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0)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话:4006699999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5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3735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2)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飞

电话:021-50586660-8644

客服电话:4008888588、0519-88166222(常州地区)、021-52574550(上海地区)、0379-64902266(洛阳地区)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河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话:95521(全国)

网址:www.gtja.com

(14)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洋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全国)

网址:www.guosen.com.cn

(16)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客服电话:95513(全国)、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17)名称: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8-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范雪玲

电话:0755-82023431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18)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47892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9)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话:95578(全国)

网址:www.gyzq.com.cn

(20)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7107718

客服电话:95538(全国)

网址:www.qlzq.com.cn

(21)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22)名称: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话:95571(全国)

网址:www.foundersc.com

(23)名称: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19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4)名称: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3284983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傅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601-605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江亚芳、陈进学、徐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3-15号耀中广场11楼1106-1118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雄溢

电话:020-83487300

传真:020-83486116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宁、黎晓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0日证监许可【2011】970号文批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万元)认购费率
A <1001.2%
100 ≤ A <3001.0%
300 ≤A <5000.6%
A ≥500每笔1000元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认购金额。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募集期从2011年 7月20日起至2011年 8月26日止,共38天。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500元。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办理赎回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已认购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50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5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申购费率
A <1001.5%
100 ≤ A <3001.2%
300 ≤A <5000.8%
A ≥500每笔1000元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认购金额。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计为T)赎回费率
T <1年0.5%
1年 ≤ T <2年0.3%
T ≥2年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000元,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8,210.18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份,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对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适当的投资策略,以策略指导投资运作,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以及企业经营绩效提升所带来的股权溢价,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可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三)投资理念

贯彻“以策略指导投资,以投资绩效评价引导策略调整,策略与投资良性互动”的理念,在充分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可投资的金融工具之多样性的情况下,构建一个体现策略导向的投资组合,以期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与金融工具多样化所带来的风险管理之便利。

(四)投资策略

(一)投资策略取向

“防御”与“进取”的权衡与取舍是本基金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过程中的重要决策依据。“防御”是在基金投资组合上采取适当措施,以期减少投资收益在宏观经济周期与资本市场下行过程中的负向偏离;“进取”是在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上行周期当中尽可能获取投资收益。

通过对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象限的判断、对股票市场与资金市场之间套利空间的测度,综合考察国内外宏观经济、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新动向、资本市场运行状况,对“防御”与“进取”目标适时、适度地有所侧重,将是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的现实选择。

1、进取优先

若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的“滞胀”或“衰退”象限,但政府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已趋于放松或预期将放松;宏观经济处于“复苏”或“过热”象限,但政府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未见收紧或在可预见的未来亦不会紧缩;在以上情形下,若股票市场的走势未与经济基本面持续背离,且预期其估值上行概率较大,外围经济体亦未出现严重的经济或金融动荡,则本基金将采取进取优先的策略。

2、进取与防御兼顾

若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的“过热”象限,且政府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已出现收紧苗头并预期收紧的力度将不断加大,或在可预见的未来将收紧;或外围主要经济体领先步入“滞胀”象限;在以上情形下,若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处于历史估值的较高区间并预期较高的估值水平难以持续,则本基金将采取进取与防御兼顾的策略,并随着政府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持续收紧,预期宏观经济逐渐滑向“过热”象限的末段,或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在相对高估的基础上不断上升,渐近地偏向于防御。

3、防御优先

若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的“过热”象限,政府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紧力度不断加大;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滞胀”象限,但政府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处于偏紧态势或预期将转入偏紧态势;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衰退”象限,但政府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未见放松的迹象并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放松;若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已呈现下行的趋势以修复其相对高估的状态,并预期估值的此种下行趋势仍将持续,则本基金将坚持防御优先的原则。

策略取向明确之后,本基金根据业已确定的策略取向进一步决定大类资产的配置、股票资产的行业构成。

(二)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既定的策略取向,综合考量国内股票市场的估值、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与PPI变动趋势、货币政策(尤其是利率)的未来变动趋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本基金审慎分析研判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货币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一般而言,在进取优先的策略取向下,本基金将适当提升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而在防御优先的策略取向下,本基金将降低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

(三)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采用申银万国行业分类)配置遵循如下的逻辑顺序:先通过定性分析初步圈定符合既定策略取向的行业,再通过“金鹰行业综合评价模型”对初步圈定的行业进行评价,筛选综合性比较优势较为明显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在进取优先的策略取向下,首先或直接受益于政府扩张性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宏观经济回升、CPI与居民可支配收入上升的行业,以及强周期行业,因其良好的业绩弹性而具有较好的进取特性;在防御优先的策略取向下,生活必需品行业、弱周期行业行业因其抵御经济周期下行风险的能力较强而具有较好的防御能力。

基金管理人业已建立的“金鹰行业综合评价模型”可为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提供参考。该模型采用基本面加权的方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进行行业评价。“金鹰行业综合评价模型”试图预判与寻找那些符合既定的策略取向、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行业,力图使得这些行业的投资收益超越市场当中各行业收益率的平均值。对这些行业进行重点配置,以期提升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精选遵循如下的逻辑顺序:先确定投资组合的风格特征(成长型还是价值型、大盘股为主还是中小盘股为主、高价股为主还是中低价股为主)并据此在拟重点配置的行业内圈定重点考察的投资品种,再精选个股以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采用定量模型以监测市场行情风格在成长股与价值股之间、大盘股与中小盘股之间、高价股与中低价股之间的风格转换,并通过政府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新动向、股票市场估值的结构性变化、季节因素等审慎研判当前行情风格的可持续性,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风格特征,并根据行业配置方案初步圈定重点考察的品种。

本基金主要采用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的增长率来刻画上市公司的成长特性,采用PE、PB来刻画上市公司的价值特性;采用总股本、总市值将A股区分为大盘股与中小盘股;采用收盘价将A股区分为高价股与中低价股。

本基金采用基金管理人业已建立的“金鹰企业综合评价模型”对初步圈定的重点考察品种作进一步地分析。该模型采用基本面加权的方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个股进行评价。将模型的输出结果与实地调研所获取的第一手信息相结合,筛选出基本面健康、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标的,进行重点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

债券类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

(2)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资对象,并形成组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能力。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7、其它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公募基金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特征,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充分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进行该类产品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增长率×7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增长率×25%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1)沪深300指数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代表性和良好的流动性;(2)沪深300指数是一只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良指数,该指数体现出与市场整体表现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风险调整后收益也较好,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3)沪深300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未来广泛使用的前景,使基金之间更易于比较。

本基金采用中信标普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1)由于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债券投资作为辅助投资部分将更多地体现为保证基金投资流动性的需要,因此,选择流动性更有保障的国债指数作为基准符合本基金的特征;(2)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是由中信证券与指数服务提供商S&P共同编制和维护,指数编制具有先进性;(3)中信标普国债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是一个全面反映国债市场的综合性债券指数。在已有基金的债券部分业绩比较基准中享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选择其作为债券部分业绩比较基准易于与其他基金的比较。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从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与风险较高的品种。一般情形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下转D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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