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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北海港 公告编号:2011011 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2011-07-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1年7月14日,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北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北海外代")收到国家最高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韩进海运株式会社(下称"韩进海运")因与北海外代、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北海市华垦商业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高级法院民事裁决【(2008)桂民四终字第28号】,向国家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国家最高法院已经受理,开庭审理时间尚未确定。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相关情况,公司已及时在历年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北海外代是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550万元人民币,我公司持有其65%股权。1998年6月北海外代接受韩进海运的委托,代理其"天娜皇后"船舶业务,"天娜皇后"轮到达北海港口后,未经北海外代的安排指示,韩进海运根据新加坡租船人的直接指示,将船上棕榈油直接卸进钦州纺织公司自行租用的油库。钦州纺织公司将棕榈油处置完毕后联系终断。 此后,棕榈油所有人香港港澳公司以两张提单不能提货为由,起诉韩进海运赔偿损失。2004年12月广西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韩进海运存在过错,判令韩进海运赔偿香港港澳公司的损失。终审判决生效后,韩进海运根据判决,向香港港澳公司赔偿了399.9万美元损失。 对此,1999年8月韩进海运转而向北海海事法院起诉北海外代等三家单位,追偿其承担447.61万美元及利息的赔偿责任。2005年8月北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韩进海运的诉讼请求。2007年9月韩进海运上诉到广西高级法院,2009年12月广西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韩进海运上诉,维持原判。之后,韩进海运向国家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改判被申请人连带赔偿申请人已向提单持有人支付的赔偿、为释放天娜皇后轮而发生的费用、船期损失等共计447.61万美元及相应利息。 我公司认为,北海外代已经履行了其作为船代对于委托人的谨慎义务,其对韩进海运实施的无单放货行为没有过错,不应向韩进海运承担责任。为此,公司已积极开展应诉相关工作。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我公司及控股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如果胜诉,对我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没有造成影响。 本次诉讼如果败诉,我公司将可能承担的最大损失不超过对北海外代的出资额357.5万元人民币。 五、备查文件 国家最高法院《应诉通知书》【(2011)民申字第946号】 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7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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