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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3 证券简称:天马精化 编号:2011-024TitlePh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1-07-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1,612,410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7月20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28号文批准,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00股,并于2010年7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 90,000,000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0,000,000股。

公司上市后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 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国发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及顾志强等十七名自然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要求,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同时还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50%。

(2) 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承诺;

(4)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的承诺;

(5)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法定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无其他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7月20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1,612,4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3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0个,包括3名法人股东,17名自然人股东;

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备注
苏州国发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10,145,70010,145,700 
顾志强2,500,0002,500,000 
任海峰2,459,7002,459,700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454,3002,454,300 
孔小明2,000,0002,000,000 
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1,800,0001,800,000 
曹倡娥1,800,0001,800,000 
马惠红1,447,2001,447,200 
吴九德1,350,0001,350,000董事、财务总监
10蒋继新1,299,6001,299,600 
11吴菊兰900,000900,000 
12盛华宏900,000900,000 
13尤曙杰780,030780,030 
14郁其伟360,000360,000 
15谢建新360,000360,000 
16陆 炜360,000360,000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7初 虹360,000360,000 
18朱菊男111,960111,960 
19朱根男111,960111,960 
20徐文龙111,960111,960 
合计31,612,41031,612,410 

说明:

(1)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股东承诺,公司股东苏州天马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本次不解除限售,继续锁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50%。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公司此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情况出具了《关于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保荐意见》, 结论性意见为:

经核查,持有天马精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天马精化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意见;

4、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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