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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名称:东方电子 证券代码:000682 公告编号:2011019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1-07-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为188,657,280股,占总股本的19.29%;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 7 月 22 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1)公司以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本602,111,996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1股的转增股份。 (2)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送出的1.3股对价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一起与目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以公司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小股民诉讼”)的适格原告进行协商谈判,寻求与中小股民诉讼适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同时控股股东将以其合法持有的不超过本公司60,211,200股股份承担该等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中约定的需要向适格原告履行的65%的责任。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和届次 2006年7月31日,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10月16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1年 7 月22 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88,657,2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29%;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注: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188,657,280股中含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为承担中小股民诉讼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中约定的需要向适格原告履行义务但不超过的60,211,200股份。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五、股东持股变化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注: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数量237,565,440股中含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为承担中小股民诉讼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中约定的需要向适格原告履行义务但不超过的60,211,200股份,截止公告日公司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青岛中院已经通过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44,504,014股(此部分股份为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截止目前东方电子集团公司共持有公司股份193,061,426股,其中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为188,657,280股,已解限股份数为4,404,146股。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国信证券、海通证券的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签署之日,东方电子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至东方电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满三十六个月之日(即2009年10月16日),东方电子集团的限售承诺履行完毕,其所持有的限售股份可以全部上市交易。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拟上市数量为188,657,2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978,163,195股的19.29%,累计可以上市数量为237,565,4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978,163,195股的24.29%。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人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计划未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披露内容包括:拟出售的数量、拟出售的时间、拟出售的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违规担保情况。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5、公司重大诉讼事件情况 (1)基本情况简介 公司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2007】青执一字第315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各地投资人诉本公司及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该系列案件涉及股民6983名,案件数量2716件,涉案标的约为4.42亿元。 (2)判决或裁决情况 现上述案件已经全部审结。 对于在赔偿范围之内且已经签收民事调解书的原告,青岛中院以主动协助执行的方式将股票予以过户。截至目前,青岛中院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分七批次向6,793名具备赔偿条件的原告执行过户东方电子股票(证券代码000682)44,504,014股。 因原告资料信息不具备过户条件等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的原告为34名,涉及赔偿金额413,756.94元,折算股票数量为64,751股。对上述未过户原告,在原告同意变更履行方式的情况下,由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其获赔数额直接向其给付现金。 截至目前,本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已全部结案。 详细内容见2011年3月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载的本公司2011003号重大诉讼事件进展公告。 2011年4月22日,公司接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535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商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2011年5月31日,公司接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535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九、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7月 15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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