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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1-034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7-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6月11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置建设用地的议案》,为抓住国家对全面推广节水灌溉方面的规划和政策支持所带来的市场机遇,满足节水灌溉市场对节水灌溉器材及配套塑料管材产品的有效需求,公司使用1700万元超募资金,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墩子工业园区购置340亩建设用地;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节水灌溉器材及配套管材项目的议案》,项目投资总额19,420.91万元,其中使用超募资金9000万元。详见2011年6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1-026)"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节水灌溉器材及配套管材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30)"。 公司已于近日完成相关转帐事宜,为规范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募集项目实施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石嘴山银行银川解放街支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四方经协商,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募集项目实施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石嘴山银行银川解放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401000605100000611截止2011年7月12日,专户余额为10,7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墩子工业园区购置建设用地项目及投资建设节水灌溉器材及配套管材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丁方作为甲方实施"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墩子工业园区购置建设用地项目及投资建设节水灌溉器材及配套管材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股东,应当确保甲方遵守其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晓锋、周春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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