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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Shenzhen Sea Star Technology Co.,Ltd.(深圳市高新区北区清华信息港研发综合楼310室) 2011-07-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实益达 股票代码:002137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深圳市恒顺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南路与留仙大道交汇处众冠西郡园1栋B-11C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深圳市冠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苏豪名厦27F2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1年7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 本次在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但需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解释: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深圳市恒顺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恒顺昌”)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南路与留仙大道交汇处众冠西郡园1栋B-11C 法定代表人:陈亚妹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030110426434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自2005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1日 税务登记号码:440300772722767 主要股东:陈亚妹出资800万元,占比80%;乔昕出资200万元,占比20%。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南路与留仙大道交汇处众冠西郡园1栋B-11C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电话:0755-89489354 2、深圳市冠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冠德成”)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苏豪名厦27F2室 法定代表人:乔昕 注册资本:55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030110351389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技术开发;信息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经营期限:自2005年3月30日至2025年3月30日 税务登记号码:440300772721027 主要股东:乔昕出资495万元,占比90%;陈亚妹出资44万元,占比8%;陈熙亚出资11万元,占比2%。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苏豪名厦27F2室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电话:0755-2904876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陈亚妹女士现任实益达董事长,恒顺昌执行董事、冠德成监事,其本人直接持有实益达股份1,736,280股,不存在《公司法》149条规定的情形,近3年无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最近5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 乔昕先生现任实益达董事兼总经理,冠德成执行董事、恒顺昌监事,百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其本人直接持有实益达股份2,340,000股,不存在《公司法》149条规定的情形,近3年无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最近5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恒顺昌、冠德成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亚妹、乔昕夫妇共同控制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恒顺昌、冠德成存在“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图: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无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减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其在实益达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0年7月21日至2011年7月15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和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3,215,8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89,1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2.71%。截至2011年7月15日收盘,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11,332,1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71%,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注:实益达于2011年4月14日实施2010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201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60,13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2股,共计转增52,026,000股),转增后总股本由260,130,000股增至312,156,000股,上述所列数据均为实际成交的数量及成交均价,未考虑除权除息因素。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实益达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承诺事项 实益达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报备程序。实益达董事会、监事会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除前述第四节披露的减持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买卖实益达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报告书内容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恒顺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亚妹 签署日期:2011年7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冠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昕 签署日期:2011年7月1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恒顺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亚妹 签署日期:2011年7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冠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昕 签署日期:2011年7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恒顺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亚妹 签署日期:2011年7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冠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昕 签署日期:2011年7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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