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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7-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1-005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1年7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7月14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达。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董事5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王传福先生召集并主持,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11年6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锂电池")作为实施主体,公司将用募集资金以现金增资的方式对比亚迪锂电池增资,增资完成后,由比亚迪锂电池作为项目投资主体具体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3,000万元对比亚迪锂电池增资,全部作为注册资本,增资后,比亚迪锂电池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6,000万元,公司占比亚迪锂电池的出资比例仍为100%。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11年6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深圳汽车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比亚迪汽车")作为实施主体,公司将用募集资金以现金增资的方式对深圳比亚迪汽车增资,增资完成后,由深圳比亚迪汽车作为项目投资主体具体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对深圳比亚迪汽车增资18,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16,280万元),全部作为注册资本,其中,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2,383.536519万元,其他部分(约人民币3,896.463481万元)使用自有资金;深圳比亚迪汽车的另一股东比亚迪香港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不增资。增资后,深圳比亚迪汽车注册资本由26,800万美元变更为44,800万美元,公司占深圳比亚迪汽车的出资比例由54.94%变更为73.05%。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11年6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扩大品种及汽车零部件建设项目",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汽车")作为实施主体,公司将用募集资金以现金增资的方式对比亚迪汽车增资,增资完成后,由比亚迪汽车作为项目投资主体具体实施募集资金项目。

  公司以募集资金10,000万元对比亚迪汽车增资,全部作为注册资本,增资后,比亚迪汽车注册资本由125,000万元变更为135,101.0101万元(比亚迪汽车的另一股东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101.0101万元),公司占比亚迪汽车的出资比例仍为99%。

  关于议案一至议案三,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2011-007《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四、《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决定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比亚迪锂电池、深圳比亚迪汽车以及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比亚迪锂电池与本公司、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龙岗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深圳比亚迪汽车与本公司、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比亚迪汽车与本公司、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五、《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扎布耶锂业")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对扎布耶锂业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全部作为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扎布耶锂业16,740万元出资额,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18%。

  关于本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2011-008《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的公告》。

  备查文件: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1-006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81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9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2,2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816.46348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35,383.536519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6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1]第1296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及《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3,000万元对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锂电池")增资,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2,383.536519万元对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比亚迪汽车")增资,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对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汽车")增资,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2011-005《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及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比亚迪锂电池、深圳比亚迪汽车及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1年7月19日,比亚迪锂电池、深圳比亚迪汽车及比亚迪汽车分别与本公司、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龙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或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现将三份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在本条以下简称"甲方")、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龙岗支行,在本条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条以下简称"丙方")、比亚迪锂电池(在本条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41022900040032901,截止2011年7月19日,专户余额为42,649.6万元。大写:肆亿贰仟陆佰肆拾玖万陆仟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丁方作为甲方实施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的授权全资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2"),账号为41022900040033446,甲方将在验资完成后将专户1内的部分金额13,000万元,大写:壹亿叁仟万元整,转入专户2,专户1款项余额为零将予以注销。

  3、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将积极督促丁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甲方、丁方将承诺在上述存单到期后及时将募集资金转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存单不得质押。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支取。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或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晓文、汤双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及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及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及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3日之前)向甲方及丁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丁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1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及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及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本公司(在本条以下简称"甲方")、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本条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条以下简称"丙方")、深圳比亚迪汽车(在本条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信息如下:

  (1)户名: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大鹏支行,账号为44201597000052509458,截止2011年7月19日,专户余额为50,000万元,大写:伍亿元整。(以下简称"专户1")

  (2)户名: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龙岗支行,账号为41022900040032901,截止2011年7月19日,专户余额为42,649.6万元,大写:肆亿贰仟陆佰肆拾玖万陆仟元整(以下简称"专户2")

  (3)户名: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龙岗支行,账号为821300155908092001,截止2011年7月19日,专户余额为42,733.936519万元,大写:肆亿贰仟柒佰叁拾叁万玖仟叁佰陆拾伍元壹角玖分。(以下简称"专户3")

  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丁方作为甲方实施深圳汽车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的授权全资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4"),账号为44201597000052509605 ,甲方将在验资完成后将专户1全部资金50,000万元,大写:伍亿元整、专户2的部分金额19,649.6万元,大写:壹亿玖仟陆佰肆拾玖万陆仟元整以及专户3的全部金额42,733.936519万元,大写:肆亿贰仟柒佰叁拾叁万玖仟叁佰陆拾伍元壹角玖分转入专户4,并将专户1、专户2及专户3予以注销。

  3、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将积极督促丁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甲方、丁方将承诺在上述存单到期后及时将募集资金转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存单不得质押。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支取。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或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晓文、汤双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及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及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及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3日之前)向甲方及丁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丁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1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及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及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本公司(在本条以下简称"甲方")、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在本条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条以下简称"丙方")、比亚迪汽车(在本条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龙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 账号为 41022900040032901 ,截止2011年7月19日,专户余额为42,649.6万元,大写:肆亿贰仟陆佰肆拾玖万陆仟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丁方作为甲方实施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扩大品种及汽车零部件建设项目的授权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账号为611301076018010037839,甲方将在验资完成后将专户1内的部分金额10,000万元,大写:壹亿元整,转入专户2,专户1款项余额为零将予以注销。

  3、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将积极督促丁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甲方、丁方将承诺在上述存单到期后及时将募集资金转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存单不得质押。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支取。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或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晓文、汤双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丁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丁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1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及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及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比亚迪锂电池、深圳比亚迪汽车及比亚迪汽车分别与本公司、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龙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或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1-007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了更好地完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的建设,公司拟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3,000万元对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锂电池")增资,全部作为注册资本,增资后,比亚迪锂电池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6,000万元,公司持有比亚迪锂电池的股权比例保持100%。本次增资不需要股东大会批准,此次增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为了更好地完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深圳汽车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的建设,公司拟对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比亚迪汽车")增资18,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16,280万元),全部作为注册资本,其中,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2,383.536519万元,其他部分(约人民币3,896.463481万元)使用自有资金;深圳比亚迪汽车的另一直接股东比亚迪香港有限公司(BYD (H.K.) CO.,LIMITED,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不增资。增资后,深圳比亚迪汽车注册资本由26,800万美元变更为44,800万美元,公司持有深圳比亚迪汽车的股权比例由54.94%变更为73.05%。本次增资不需要股东大会批准,此次增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为了更好地完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扩大品种及汽车零部件建设项目"的建设,公司拟以募集资金10,000万元对其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汽车")增资,全部作为注册资本,增资后,比亚迪汽车注册资本由125,000万元变更为135,101.0101万元(比亚迪汽车的另一股东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101.0101万元),公司持有比亚迪汽车的股权比例保持99%。本次增资不需要股东大会批准,此次增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比亚迪锂电池

  比亚迪锂电池成立于1998年6月9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福。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工业城宝荷路3001号A2厂房、比亚迪宝龙工业厂区(二期)A12号厂房二、三、四楼。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锂锰氧材料、电源系统(不间断电源、通信电源、电子电源、电力电源)、硅铁模块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家用空调产品的研发、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普通货运(不含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1年7月1日);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生产(限A2厂房一层)、开发、销售;包装制品(纸箱、吸塑盘、拉伸膜、珍珠棉)的生产、销售。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7103303815。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2、深圳比亚迪汽车

  深圳比亚迪汽车成立于2006年8月3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福。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横坪公路3001、3007号。经营范围:汽车、电动车及其零配件、汽车模具及其相关附件、汽车电子装置的研发;汽车零部件、电动车零部件、汽车模具及其相关附件、汽车电子装置生产经营(不含汽车发动机、汽车底盘及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有效期经营);普通货运运输(不含危险货运运输,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至2013年9月14日);开发、研究无线通讯技术及系统;销售自产软件;太阳能充电器、充电桩、充电柜、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家庭能源系统产品的研发及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专营专控产品)。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1102894004。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26,800万美元,公司持有其54.94%的股权,比亚迪香港持有其45.06%的股权。

  3、比亚迪汽车

  比亚迪汽车成立于1997年3月21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福。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亚迪路二号。经营范围:汽车、电动车及零部件、汽车发动机及零部件的开发、研制、设计、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各类电子元器件、照明灯具;风力发电机及太阳能直流发电机的销售、批发。(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执照注册号610100400006954。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125,000万元,公司持有其99%的股权,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的股权。

  三、增资方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11年6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深圳汽车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扩大品种及汽车零部件建设项目"分别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比亚迪锂电池、深圳比亚迪汽车以及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作为实施主体,公司将用募集资金以现金增资的方式对上述三家子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由该三家子公司作为项目投资主体具体实施募集资金项目。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计划安排,公司拟将募集资金对比亚迪锂电池、深圳比亚迪汽车与比亚迪汽车进行增资(一次性增资完毕),并分别用于"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深圳汽车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扩大品种及汽车零部件建设项目"建设,所有增资资金将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在指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进行管理。

  四、增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增资方案,是实施公司未来发展计划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的总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1-008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扎布耶锂业")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对扎布耶锂业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全部作为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扎布耶锂业的股权比例保持18%。本次增资不需要股东大会批准,此次增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扎布耶锂业成立于1999年6月30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扬。注册地址:日喀则市珠峰路25号。经营范围:锂矿、硼矿、锂硼系列产品、无机盐、盐湖生物资源及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营业执照注册号5423001000298。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43,000万元,本公司持有18%股权,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0.72%股权,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持有21.21%股权,中国地质科学院盐湖与热水资源研究中心持有6%股权,西藏金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4%股权,西藏自治区投资公司持有0.07%股权。

  三、增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对扎布耶锂业的增资,有利于扎布耶锂业把握市场机遇,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从而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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