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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7-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11-033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7月19日14:00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北院南门内105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主持人:才让董事长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4人,代表股份354,764,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05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352,159,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01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2,604,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3%。

  3、会议列席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赞成354,270,7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1.2477%;反对482,4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62%;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3%。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之发行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以下内容);

  2.1、发行规模

  赞成354,270,7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1.2477%;反对490,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1%;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2.2、发行数量

  赞成354,270,7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1.2477%;反对490,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1%;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2.3、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赞成354,270,7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1.2477%;反对490,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1%;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2.4、发行对象

  赞成354,270,7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1.2477%;反对490,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1%;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2.5、发行方式

  赞成354,270,7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1.2477%;反对490,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1%;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2.6、债券期限

  赞成354,270,7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1.2477%;反对490,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1%;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2.7、募集资金用途

  赞成354,272,7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1.2480%;反对490,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1%;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

  2.8、决议的有效期

  赞成354,270,7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1.2477%;反对490,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1%;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2.9、上市场所

  赞成354,270,7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1.2477%;反对490,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1%;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2.10、担保条款

  赞成354,270,7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1.2477%;反对490,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1%;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本议案所有子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本议案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赞成354,270,7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1.2477%;反对482,4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62%;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3%。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354,245,7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1.2448%;反对507,4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91%;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3%。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报酬议案》;

  赞成353,855,0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1.1994%;反对898,1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046%;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3%。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文艳、王瑛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9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安泰科技")的委托,指派律师刘文艳、王瑛出席股份公司2011年7月19日召开的股份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⒈ 股份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7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1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⒉ 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7月19日14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北院南门内105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才让先生主持。

  ⒊ 股份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1年7月19日9:30-11:30,13:00-至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1年7月18日15:00至2011年7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股份公司的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1、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7月12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4人,代表公司股份354,764,0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05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公司股份352,159,490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41%;根据网络投票系统统计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2,604,608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0.3033%。

  3、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的有效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之发行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规模

  2.2、发行数量

  2.3、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2.4、发行对象

  2.5、发行方式

  2.6、债券期限

  2.7、募集资金用途

  2.8、决议的有效期

  2.9、上市场所

  2.10、担保条款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审议《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报酬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股份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系统为股东投票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刘文艳:

  朱玉栓: 王 瑛: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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