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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7-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广夏 公告编号:2011- 060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出资人会议情况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会议于2011年7月20日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二楼会议室召开,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现将出资人会议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14: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7月19日-7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7月19日下午15:00至2011年7月2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

  本次出资人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本次出资人会议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二楼会议室。

  二、出席情况

  参加会议并有效投票的股东共6929名,代表的股份数共273,864,6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91%。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的股份数为28,894,5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925名,代表的股份数为244,970,1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70%。

  三、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1、表决同意的股份数为177,639,109股,其所持表决权占参加会议并有效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64.86%;

  2、表决反对的股份数为95,837,726股,其所持表决权占参加会议并有效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34.99%;

  3、表决弃权的股份数为387,800股,其所持表决权占参加会议并有效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14%。

  表决同意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未达到参加会议并有效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次出资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出资人会议由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见证意见为: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出资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风险提示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出资人会议第二次表决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条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如果法院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银广夏破产清算。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广夏 公告编号: 2011-061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1年7月20日14:00时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会议进行了以下议程:

  第一项:管理人做工作报告;

  第二项:核查债权;

  第三项:审计机构介绍资产审计情况;

  第四项:评估机构介绍资产评估以及偿债能力评估情况;

  第五项:管理人宣读重整计划草案;

  第六项:管理人解答债权人提问;

  第七项: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

  具体结果如下: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25家,有效表决票25票,其中同意票22票,不同意票3票。投同意票的债权人数,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数的 88%,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债权总数额的 47.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朔方")接受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夏公司")管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于2011年7月20日出席银广夏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的出资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出资人会议"),对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朔方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银广夏公司本次出资人会议并审阅了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得到了银广夏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向朔方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朔方仅对银广夏公司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出资人会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朔方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银广夏本次出资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朔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出资人会议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召集

  本次出资人会议系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决定召开。本次出资人会议召开的通知及拟审议的议案,管理人已于2011年7月5日在《证券时报》等指定报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经核查,朔方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出资人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所述,于2011年7月20日下午14时在银川中院如期召开。

  2、网络投票按照前述公告所述,安排的时间为2011年7月19日-7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7月19日下午15:00至2011年7月2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经核查,朔方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出资人会议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现场会议,也可以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投票的方式,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出资人会议。

  出席本次出资人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929名,代表股份数273,864,6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91%。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28,894,5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925人,代表股份数244,970,1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0%。

  经核查,朔方律师认为,参加本次出资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出资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出席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其他人员

  银川中院法官、管理人、管理人聘请的审计评估机构人员及朔方律师列席了本次出资人会议。

  经核查,朔方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出资人会议。

  三、本次出资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出资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出资人会议的现场会议在银川中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计票、检票。

  本次出资人会议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管理人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

  管理人据此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银川中院法官当场予以公布。

  经核查,朔方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出资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同意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未达到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未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朔方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出资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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